制定“经济法”须知——“法”即“规律”
法国有一位学者这样说过,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几乎没有不懂经济的法学家,因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必须用法律制度进行约束,法学家如果不懂经济就像不懂政治一样不可思议。
中央高层在追踪了江平的研究成果后发现,江平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是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因而中央在研究讨论经济的规范性问题时,江平也是建言人之一。
其实早在1980年江平就和同事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指出“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分离,需要相应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江平当时敏锐地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将国有企业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以办到的,而且借此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步。这种理论在当时提出是十分大胆的。历史暗合了江平的思路。
1987年江平教授主编了《公司法教程》一书,对传播公司理念和西方国家制度经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4年他主编的《法人制度论》,被认为是建构科学的法人理论的一部力作。1993年他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思考》以及1994年与他的博士生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论股权》等都是具有重要思想性和理论价值的大作。
2003年9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和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联合举办一次有关法治经济的别开生面的对话,邀请了江平教授和经济学家吴敬琏、杂家梁治平同台陈说中国经济与法治建设。这次自1986年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最高层次的对话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兴趣。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转型促使社会发生全面而迅速的变迁。在变迁中,法律和经济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和方式。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市场经济”方向的发展,而法律的发展就是所谓“法治”方向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过去有很多种说法,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视野有时就不一样,法学家经常觉得法律要多一点是正确的,可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而经济学家恰恰觉得法律多了可能使经济出现过多的干预,反而会出现不正常。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如何来看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怎么来看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的作用、角色,便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这次对话的主旨。
说起来,市场经济、法治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经济学和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也是不一样的。江平第一次接触市场经济大约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经济学家提出“所有制”“所有权”究竟是法学概念,还是经济学概念?有人请江平查一查法学中最早什么地方出现了“所有”“所有关系”“所有制”这些概念。江平当时看了一些罗马法和其他的有关材料,了解有关“所有制”的准确涵义。这对他来说是一次冲击。因为那时在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讨论中涉及到的焦点问题就是所有制关系问题,所有制的关系不打破,真正的市场经济很难建立。
后来江平到比利时讲学,在讲到继承法的时候,有位比利时法学家问他中国有没有遗产税。江平说中国还没有遗产税。那位同仁大吃一惊说:中国这么好啊!居然没有遗产税!江平就在那个时候了解到西方的遗产税。在西方,富人要交很高的遗产税,差不多是遗产价值的50%,而穷人没有这个负担。这让他非常吃惊,当时他和比利时同行开玩笑说:“你们何必非等人死以后让孩子继承呢?生前赠予不就完了嘛!”他们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