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经济法”须知——“法”即“规律”
可不知道,赠予税率和遗产税率一样高啊!”江平不理解地问:“为什么遗产税率这么高呢?”他们的回答让江平非常震动,他们说:“赠予、遗产可是不劳而获啊!不是由自己劳动而取得财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要多征税,这和你自己劳动所得收入的税率绝对不一样。”江平又问:“钱拿来干嘛呢?”他们说:“拿来救济穷人啊。市场经济下面可能会有一部分人丧失劳动力和竞争不过,机会虽然平等了,但结果还是不平等,所以我们得帮助他们。”
江平想,市场经济下,大概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趋同啊!因为西方国家也要讲救济穷人,也要讲不劳而获要多征税,也要考虑机会平等下的结果不平等。这是对他的第二次大震动。
1951年江平到苏联留学时,学到俄文的“法律”和“规律”是一个字;而英文的rule同样也既是指经济上的某种规律,也可以是指法律上的规则。后来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他开始思考一个问题:法律的规则、市场经济的规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如何能够正确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在他看来,把法律的作用夸大了不对,把法律与经济规律之间的差别关系缩小了也不对。
许多人认为,只要对于所有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有了法律规定,那么就是法治了。吴敬琏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在他看来,重要的是不但要弄清楚我们制定的这些法律,它们的宪法基础是什么,还要从程序上来体现它的公正性。正如江平所说的“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
江平和吴敬琏都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虽然越来越多了,但其中不乏“善法”和“恶法”。在江平看来,恶并不是坏,而是指妨碍了现在的经济或者其他事业的发展。他建议反思一下我们国家目前有没有恶法存在,有没有法律过了时却还没有得到及时改变的。他认为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点,而只认为法律永远是推动作用,不可能起倒退或者阻碍的作用,那我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现实主义者或者唯物主义者。
针对目前经济学和法学家对市场经济和法治关系的看法,江平打一个生动的比喻。他说:“经济学家考虑如何做大蛋糕,而法学家考虑如何分好蛋糕。”即经济学家把蛋糕做大,法学家来公平地分好蛋糕。但他发现这个观念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一般说经济学家更多关注的是效率,但是法学家关注的中心目标是公平。“公平”和“效率”的位置怎么摆?哪个更重要?江平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应该是法治的根本的精神,不能把它当成一种工具。法律离不开作为工具的作用,但是把法律只作为工具而离开了它的理念,那这个工具就注定是苍白无力的。
吴敬琏把法治与法制比成“水治”和“刀治”。他认为“刀治”是要的,但是它要服从“水治”这个理念。江平把这句话理解为,法律如果缺乏理念,就不过是一种“术”而已。
江平很赞成关于“适度法律”的说法。他看到现在人们对行政干预比较反感,但对法律的干预还认识不足,包括法学界里的民商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对于法律在干预经济领域内生活的程度上,认识就不一样。民商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干预。
但应该看到,商法律应该贯彻意思自治,但是并不说明绝对排斥国家干涉。就像梁治平说的,不能认为私法只是一个任意法,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怎么把国家的干预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不要让这种干预侵蚀个人应当享有的、经济主体应当享有的私法的自治。
江平认为,自发的市场经济可能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如果自发到没有任何节制,那么这个时候就恐怕要靠国家的力量来加以某种干预和平衡。但即便如此,江平还是觉得中国目前国家权力过于集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