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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之重器,应该保证其权威性
    2003年6月6日,一个小范围的高层专家会议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修宪小组组长吴邦国专门把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经济学家吴敬琏等邀请到会议上。他想听听他们对新一轮修宪的看法。

    对于现代民主国家来说,宪法是其根本大法,是国体和政府组织形式的合法性依据,是一个国家采取重要决策的规则来源。而修宪则是指为了让宪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而作出一定的修改,是宪法保证其稳定性和应对社会变化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它与宪法本身同样重要。1949年以来,我国曾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这4部宪法里较为成熟的。不过,这部宪法同中国后来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存在着重实体规则、轻程序规则的弊病,实体性规范包罗万象、几乎巨细糜失,但往往缺乏程序性规范保证。

    1987年、1992年和1997年,中国共产党分别召开了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相应地,中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3次修宪。

    这3次修宪,共产生了19条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1982年宪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但这也只是解决了一些表面上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对一些体制上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触及。党的代表大会后提出修宪问题,这几乎成了惯例。

    一部宪法是否在特定情况下被加入修正案,取决于大量因素,例如宪法本身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确实拥有最高的权威,社会对宪法的态度是否确实尊重等。仅以法学界为例,以研究宪政为业的学人之间,对修宪的态度和看法往往也是五花八门。

    江平在修宪专家小组的座谈会上大胆地谈了自己对修宪的看法。在他看来,“宪法不能勤修勤改”。宪法修改是个严肃的问题,必须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更强调对公民权益保护时,修改方有意义。

    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他建议,最好的方式是执政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全国人大讨论认为需要修宪并成立修宪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各方面人员组成。由全国人大的修宪机构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由执政党拿出一个宪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不是不可以,但这样的程序显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是被动的。全国人大的作用就会流于形式。中共中央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改文本过去都是一字未动地予以通过,代表和委员们再提些意见,已经没什么意义了。但如果由全国大人来主持修宪,就可以树立宪法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地位,更表明宪法的修改也应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要不要在《宪法》中明确,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最好应该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一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老百姓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给予的补偿极不合理,多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是城市的一个拆迁办法。因此,提出私产入宪,最关键的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产的侵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修正案第16条明确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并承认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该宪法修正案虽然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并未采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方式,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曾说,《宪法》不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江平认为在宪法修改中给予更明确的表述应是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如何改,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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