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中介组织“灰色生存”
介组织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为市场经济服务,为整个社会服务。”尹韵公表示。
“应对我国中介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进行认真研究,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管理。”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对记者表示,“我国目前的中介组织既有营利性的,也有非营利性的。营利性的中介组织更多地属于企业组织,具有市场化特征,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接受其监管和服务;非营利性的更多具有NGO(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应接受社团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要完善对于包括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立法,健全中介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加大社会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力度。”
“规范中介组织应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三个方面着手。”杜立元建议,“首先,应当对中介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抓紧出台《社会中介组织法》《民间组织法》《行业协会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其次,对中介组织的违规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必要时可协调工商、财政、审计、监察、金融、反贪污、反洗钱等部门联合执法;第三,应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职业道德准则和惩戒措施,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树立行业荣誉感,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才是重中之重。”
据了解,发达国家一般对中介组织均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自1917年就相继颁布了一般代理法规、契约法规、执照法、专业理论法则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约束,其中房地产执照法最严,作用最大。这些法规成了美国房地产中介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德国通过宪法、协会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约束行业协会的行为。
“对中介组织腐败要加大打击力度,根据社会中介组织欺诈、违规和腐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等多种处罚措施,增大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风险和成本。”齐善鸿表示。
“为了保障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大立法层面的规范之外,还可以从政策层面加大扶持力度。”李成言建议,“应该提高中介组织的准入门槛,推进审计评估机构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评估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保险制度、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提高中介组织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维护全行业的声誉。”
受访专家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市场交易正趋规范,中介组织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那么,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能,才是中介组织自身求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