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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慎防干部交流制度“走形”
    有必要从整肃吏治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这个职位还没坐热,下面情况还没摸清,又得交流到其他地方,无法真正安心做点事。”日前,记者一位在南方某县干部交流任期将满的朋友,显得困惑和无奈。

    据介绍,我国干部交流制度,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调任、轮换、转任、挂职等形式,对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交流。

    “实施干部交流制度的初衷,除培养、锻炼干部外,还在于防止出现任人唯亲、用人失误、考察失真、官官相护的腐败现象。”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在调查中却了解到,近年来,干部交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不该有的一些负面效应,其“派生”的某些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交流力度在不断加强

    1990年中央发布的《关于实行党和国家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1994年,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再次重申了干部交流的重要性,并从多个层面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2002年7月9日,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领导干部回避交流制度,其中对任职回避分为事务回避、亲属回避和地区回避等三种,其中以地区回避面最广,影响也最大。

    2006年8月6日,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领导干部交流规定方面又作了细化和完善,而其中的“交流、回避”,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中,已成为第十一章的条文内容,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目前,干部交流制度主要是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地区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之间以及沿海与内地、经济比较发达与相对落后地区之间进行交流。”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对记者介绍道。

    据了解,在以往各地干部交流中,实施对象基本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有统计资料显示,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与地方交流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超过100名。从2003年到2006年底,全国共交流各级领导干部139.4万人,其中地厅级0.9万人,县处级13.5万人。

    近来,各地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力度还在不断加大。比如重庆市级机关启动千名处级公务员轮岗交流;浙江省嘉兴在市、县两级机关大规模“换岗”,开展了中层干部跨部门竞岗交流;湖南省株洲县启动“一般干部大交流”,等等。

    “大规模干部交流,还可让干部了解地方实际情况,加强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让干部不脱离群众,培养艰苦朴素的作风,便利沟通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教授毛寿龙分析认为。

    交流任职的“另一面”

    一般来说,对地方经济最有影响力的县级领导,在一个地方交流任职年限大多为3年至5年,他们今后的去向与其政绩紧密关联,而其政绩的评价标准,又直接掌握在对其有任命权的上级领导和党委手里。

    多位受访者认为,这种“向上负责”的利益取向,容易导致领导干部在作决策时,极少考虑地方或部门的远景发展规划和群众的长远利益;而立竿见影的政绩、短、平、快的项目则相对受到青睐。

    “如果不在交流任职的地方深入地对该地进行调查研究,是绝不可能胜任主要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些领导干部‘乱放炮’、瞎指挥的现象很普遍,以致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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