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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中介组织“灰色生存”
”的外衣,来掩盖肮脏的交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组织是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李绍荣认为,“由于中介组织的介入,使得行贿受贿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权钱交易,使腐败行为增加了隐蔽性。大量案件表明,如果没有这些中介参与其中,很多腐败行为根本不可能得逞。”

    “由于个别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使中介、行业协会失去了其本有的客观、公正。”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对记者表示,“中介组织的腐败行为,不但腐蚀了大量政府官员,而且他们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还影响政府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甚至导致政府部门决策失误,直接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安全生产隐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

    利益冲突不能自持

    在有关专家看来,中介组织腐败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自律有关,但问题症结在于中介组织从一开始对政府部门就有较强的依附性,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部门监管缺失等深层次原因。

    据记者了解,我国一些中介组织的人事任免权和主要资金来源,还由政府控制,甚至有些公共部门还掌握着中介组织业务的指定权。这样的中介组织,只能在权力和市场的夹缝中尴尬生存。

    “我国中介组织还不是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认为,“中介组织虽然打着市场主体的幌子,从事委托经营,但它们从来都没有脱离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因此它们参与利益分配,成为权力腐败的操盘手,丝毫不让人感到稀奇。”

    而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是中介腐败的重要原因。“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完备的中介组织法。”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我国现行的与中介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散见于公证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因为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力和自律的缺失,导致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从而自我放纵不可自拔。”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内容,但刑事处罚规定过于粗略,操作性不强,弱化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认为,“由于中介组织具有专业技能优势、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加之此类犯罪表面看来没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等原因,发现和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也使不少违法中介组织逃避了打击。”

    我国对中介组织违规违法惩治不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放纵了中介组织腐败。有受访专家指出,中国证监会对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吊销许可证,根本起不到震慑腐败的作用。

    规范中介迫在眉睫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中介组织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化进程。因此,要高度重视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实际上,我国中介组织的腐败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重视。在2008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指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2008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

    “要治理中介组织的腐败,最关键的是,要在严格约束行政权力的大前提下,对中介组织进行产权改革,改变其对行政的依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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