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香港历史
平等地位。
广州海口贸易应在中国新年后十日内开放,并应在黄埔进行,直至新居留地方面安排妥当时为止。
这四条所谓的条款,原本是义律的一厢情愿,是他单方面拟就的。他本来想迫使琦善在此协议书上签字,然而却遭到了琦善的拒绝。五天后,英军便强行占领了香港岛。以后英人又数次相逼琦善,琦善终没有签字。
这个初步协议,当时并没有具体的名称。后人因义律和琦善谈判地点在穿鼻洋,便称这个初步协议为《穿鼻条约》或《穿鼻草约》。《穿鼻条约》之名始见于1895年欧德理的《欧西于中土:从开始到1882年的香港历史》。《穿鼻条约》见于1928年马士和宓亨利的《远东国际关系史》。
马士在该书中称之为《穿鼻草约》,较之《穿鼻条约》要进步些。因为义律的初步协议并不等于条约,况且它还是单方面拟就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说它是《穿鼻草约》也不准确。
最早以中文传播《穿鼻草约》说的是萧一山和蒋廷黻。萧一山根据马士说,在1928年出版的《清代通史》中说双方于1841年1月20日议定草约。蒋廷黻在《琦善与鸦片战争》一文中也说琦善与义律定了《穿鼻草约》。
所谓《穿鼻草约》皆由此来。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徐日彪说:旧时一些史籍中提到的《穿鼻条约》或《穿鼻草约》,特指义律所谓的初步协议。有些论著将同年1月27日和2月13日义律向中方正式提出、琦善均未签署的两个条约草案也称之为《穿鼻草约》,似欠妥。1月31日,琦善就27日英方草案拟成修正案《酌定章程》四条,送往义律处,因彼此在割让香港等问题上意见相左,英方未予考虑。有人把它视为琦善擅订《穿鼻草约》,割让香港的证据,这是说不通的。自1958年英国学者安德葛在《香港史》(英文?一书中首次指出这个协议事实上从未签订以来,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作了考证,得出了合乎事实的结论。十几年前,笔者在伦敦英国国家档案局查阅有关档案,也找不到琦善与义律达成初步协议的证据。遗憾的是,我国新版的历史教科书和一些近代史著作,依然保留着沿袭多年的《穿鼻草约》旧说。应当说,1841年1月20日义律谎称与琦善达成初步协议一事,是英国对华实行军事进攻与外交讹诈两手政策的重要例证,真实地反映了近代英国对华关系的性质与特征。这是研究近代中英关系史不可不加注意之处。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余绳武:义律伪造此约的痕迹非常明显,破绽很多。第一,如果双方曾签定草约,上面必定有琦善和义律的签名和印章,且他们必曾将草约文本呈送本国政府审查批准。但是事实证明,清政府事后仅仅风闻琦善私割香港的传说,始终没有见到草约或搜集到其它可靠证据。同样,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也未收到经琦善签名盖章的草约文本,他是从英国报纸所载义律对在华英侨发布的公告中获悉此事的,并于1841年5月致函义律,明确地认为在琦善和义律之间并不像签订了关于割让香港的正式条约。第二,中英两国关于鸦片战争期间中英交涉的档案保存相当完整,并且均已解密,其中并无一件能证明穿鼻草约的真实性。在1841年1月7日英军攻占沙角、大角后,倚善万般无奈,曾允许代为奏恳皇帝,准英人在香港寄寓泊船。显而易见,代为奏恳并不等于他已和义律就割让香港达成初步协议,更不曾订立什么穿鼻草约。第三,如果事实真如义律在1月20日公告中所说,他和琦善已就割让香港达成了初步协议,那么,他就根本无需在1月27日和2月中旬喋喋不休地继续要求割让香港岛。义律的这些行为,有力地自我揭穿了关于存在穿鼻草约的谎言。
这是百年之后人们的定论。
而百年之前的义律,他有多年从事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