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斯(1795~1890)
慢。到了该年7月28日,新任律政司史德陵来港,并被委任为行政司委员。在史德陵协助下,高等法院条例终于完成,在1844年8月21日公布。这时候,高等法院才算正式成立。
香港高等法院,最初设在中环威灵顿街前近德忌笠街与石板街之间。它在1844年10月1日开幕,举行了非常隆重的开幕盛典,所有在香港的外国人均穿礼服参加,总登记官罗拔奇致了开幕词。
原定在开幕这天要开审一件刑事案,但因当时香港还没有律师执业,按察司晓吾认为,这样的审讯,对于被告不公平,便把这件刑事案押后审讯。
高等法院成立后,按察司晓吾首要的工作,是要确立香港的律师制度,先批准律师执业。依照英国制度,律师有律师与状师之分,状师也被称为大律师,这种制度在香港一直沿用。
高等法院第一天批准执业的第一位律师是甘氏,律政司史德陵则为大律师。
有了律师之后,高等法院于10月2日,正式开庭审案。
这宗香港首次依照正式法律程序审讯的案件,是诱拐少女落娼寮作妓女案。被告是一对华人夫妇,住在港海的货船上,常登岸购物,因此和两个少女认识。一日,这两个少女被该夫妇诱到船上,绑于船舱内运到广州,以每人90元的价钱卖给广州的娼寮。两少女设法通知在广州的亲戚,亲戚花钱把她们赎回。
被拐卖的两少女返回香港后,偕同父母去报案,警方拘捕了那对夫妇。
高等法院开庭审讯时,那对被告夫妇仍然没有大律师替他们辩护,但因案中各人的口供相符,均能陈述被拐诱和运往广州贩卖的经过,陪审团一致认为罪名成立,法官宣判被告夫妇各判入狱18个月。当时香港还没有正式监狱,便只好将罪犯解往上环差馆里警署内的拘留所去监禁。
依照英国法例,警署拘留所只能看管疑犯一段时期,却不是用来监禁罪犯的。
当时的香港警署设于上环荷里活道,所以,那里还有一条横街做差馆里。威廉?坚就管辖这间警署,他不但指挥警察,还任裁判司,又兼任监狱官的职务。
那时候,上环差馆里的警署,和中国清朝的县衙门差不多,既是警察工作的地点,又是裁判司开庭审案的地方,警署的后面便是拘留所,也就是当时的监狱。
这种情形和英国体制大不相同。英国的县长只负责行政,法院只负责审案,都不负责管理监狱,管理监狱另有监狱官。
港府觉得威廉?坚不能以裁判司兼任监狱官,一来警署的拘留所作为罪犯的监狱,显然不是英国的制度;二来上环差馆里的警署,也是极简陋的建筑物,香港的罪案随着人口增多而激增,监禁罪犯的地方便不够用了。因此,港府便着手物色地点,建筑一间真正的监狱。
香港第一座监狱叫做维多利亚监狱,设在中环奥卑利街的一处山坡,到1857年才建成。
占香港?据舟山?举棋不定
鸦片战争时,英国军队侵占了舟山和鼓浪屿,依照《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后,英军应撤出舟山和厦门。但英军迟迟不肯撤退,因为英国要把舟山和鼓浪屿当作抵押品,申明要等中国将赔款全部付清之后,才肯交还这些地方。
1844年,清政府第5次交付赔款的时候,英军突然提前退出鼓浪屿,而将驻鼓浪屿的英军一部分移到舟山,一部分撤返香港。戴维斯竟说这是“实为和好起见,并无别情”。实际并非如此,当时香港的生活环境还相当恶劣,英国人不能适应,逃兵很多。英国政府和港英政府中,有人主张放弃香港而占领舟山,而鼓浪屿只是个无实际作用的小岛,在举棋不定之际,先撤出鼓浪屿,做出归还鼓浪屿的姿态,实为加强舟山兵力,为以后的抉择做准备。
耆英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