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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斯(1795~1890)
妓院31家,每家月捐5元,有妓女一百多人,每人月捐一元半。当时一元钱相当顶用,可买几十斤白米。每年妓捐收入数目很大。当时香港社会人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项税收没有得到英国法律许可,不是正式税收;此外,每月妓捐用作病院开支的仅属少数,大部分支出用途不明。虽然兴办了花柳病院,但只办了两年,就因经费不足而停办了。根据香港社会人士的意见,1847年,英国议会曾派人到香港就此事进行调查。不久,英国政府通知香港总督戴维斯,由他下令取消征收妓捐。

    虽然按照命令妓捐停止征收,但戴维斯当政期间不仅妓院未被取缔,而且越办越多。这毕竟是英国人敛财的一种门路。

    后来,驻港英国海军司令詹士史德陵发现,英国军人和海员患花柳病的人数与日俱增,于是向香港政府建议颁布条例,控制性病流行。戴维斯采纳了这个建议,港府于1857年11月24日公布了《检验花柳传染病条例》。1864年1月19日,港府建立西营盘海员宿舍,专门收容患性病的海员。尽管采取了上述措施,性病流行的状况还是没有明显变化。1867年7月23日,英国殖民部谕令香港政府重订《取缔花柳传染病条例》,规定实行妓女登记、检查身体等事宜。随后,香港立法局又决定向妓院和妓女征收营业牌照税。从此,卖淫行为在香港进一步公开化、合法化。当时负责发放营业牌照的是总登记官兼抚华道高和尔,他曾借发放牌照之机,大饱私囊,广置房产。

    自从有了妓女凭牌照营业的制度,香港的妓女便有了公娼与私娼之分。有牌照的叫做公娼。她们经常被迫验身,因为妓院老板怕她们染上性病,降低了身价,影响妓院榨取钱财。当年香港的妓院又有大寨(高等妓院)和细寨(中等妓院)之分。大寨集中在水坑口,细寨分散于荷里活道。大寨是只有富商阔少才有资格光顾的场所。因为到那里寻欢作乐必须饮宴,一掷数百金,排场很大。大寨的妓女分为三种:1.琵琶仔。这是十四五岁的雏妓,通常是贫苦人家的少女。鸨母把她们当作待价而沽的摇钱树。2.半掩门,又称尖先生,意思是不大不小的妓女。通常是琵琶仔接过客人以后,看上去还是少女,其实已是“大人”,所以叫尖先生。她们是鸨母的高价摇钱树,不公开接客,所以叫半掩门。3.老举。广州话称妓女叫老举,“举”是妓的转意,她们是公开接客的正牌妓女。至于细寨的妓女,日夜都接客,日间收费2元,夜间收费4元,所以细寨又叫“二四寨”。

    私娼是无力交纳营业牌照税的妓女,她们的处境比公娼更悲惨。她们的活动地点多在横街窄巷的住宅楼宇里,旅馆客栈中,甚至在海旁小艇上,每次出卖肉体的代价不过是几毫钱。她们往往与正当居民杂居,有的嫖客深夜喧闹不止,搅得四邻不安。

    香港高等法院虽然在1844年3月4日开始审讯第一宗刑事案件,但严格来说,实际上还不能算是高等法院正式成立。因为被告没有律师替他辩护;高等法院的条例也还未齐全,只是凭着陪审员的直觉去判断被告是否有罪。因此,一些研究香港历史的学者,认为高等法院虽由第一位港督璞鼎查创立,但正式成立高等法院,应在第二位港督戴维斯任期内。

    戴维斯于1844年5月7日乘英舰“批夫”号抵港时,和他同来的有3位官员,一位是新任辅政司布鲁士,一位是正按察司晓吾,还有一位就是高等法院登记官罗拔奇。

    戴维斯抵达香港后,即着手改革香港法制。他首先把裁判司威廉?坚的职权局限于违反警律和简易民事范围,削除了他以前在司法裁判方面的权力。

    大约一个月后,戴维斯委任正按察司晓吾为立法委员,由他着手研究草拟高等法院条例。这时候,香港真正熟悉法律条文的人才很少,晓吾缺乏助手,工作进度颇为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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