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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霍布士的利维坦
,就是对主权者的反抗只在·自卫的情况才算正当;为保护旁人而进行的反抗却总有罪。

    还有另一个十分合乎逻辑的例外:人对于无能力给予他保护的主权者,没有任何义务。这样看来,在查理二世流亡期间霍布士归服克伦威尔,便名正言顺了。

    政党或现在我们所谓的工会一类的团体,当然不许存在。

    所有教师都得做主权者的仆役,只讲授主权者认为有用的东西。财产权仅只臣民对其他臣民讲有效,对主权者讲不成立。

    主权者握有管制对外贸易的权。他不受民法约束。主权者手中的惩治权并非由什么正义概念来的,而是因为他保留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持有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下,谁加害旁人也无法怪罪他。

    书中开列出国家瓦解的种种有趣的原因(被外国征服除外)。这些原因是:给予主权者的权力太小;容许臣民有私人判断;凡违反良心的事一律是罪之说;信仰灵感;所谓主权者受民法约束这种理论;承认绝对的私有财产;分割主权;模仿希腊人和罗马人,俗权与灵权分离;否认主权者有征税权;

    有势力的臣民得人心;以及与主权者有争论的自由。关于所有这些原因,在当时近期的英、法历史中都有丰富的例证。

    霍布士认为教导人民信服主权者的各种权限,不应当有很大困难,因为人民难道没有被教导信仰了基督教、甚至信仰了违背理性的“化体说”吗?应该特定出一些日子来学习服从的义务。对民众的训导有赖于各大学的正确教学,因此必须加意监督大学。对神的礼拜必须清一色,宗教就是主权者颁定的宗教。

    在第二编结尾,他表示希望某个主权者读到这本书,自立为一个绝对君主。这愿望总还不像柏拉图的愿望:某个国王会变成哲学家那么偏于空想。霍布士向君主们担保,这本书容易读而且十分有趣。

    第三编《论基督教国》,说明不存在一统教会,因为教会必须依附俗界政府。在各个国家,国王应该是教会首领;教皇的“大君权”和教皇无过说是不能承认的。可以想见,这一编中主张非基督徒主权者治下的基督徒臣民,在外表上应该服从,因为乃缦在临门庙中难道不无奈屈身吗?

    第四编《论黑暗的王国》主要涉及对罗马教会的批判;罗马教会把灵权放到俗权之上,霍布士因此憎恶它。这编的其余部分是对“空洞哲学”的攻击,他说的“空洞哲学”通常指亚里士多德哲学。

    现在试论断我们对《利维坦》一书抱什么看法。这问题不容易谈,因为书里的优点和缺点极密切地错杂在一起。

    在政治上,有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关于国家的最良好形式的问题,一个是关于国家权力的问题。按照霍布士的意见,国家的最良好·形·式是君主制,但这并非他倡导的主义中的重要部分。重要部分是国家·权·力应当是绝对的这个论点。

    这种主义,或跟它类似的主义,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期间在西欧成长起来的。首先,封建贵族被路易十一、爱德华四世、斐迪南和伊萨白拉以及后继的君主们慑服了。然后,在新教国家,宗教改革又使俗界政府能够占了教会的上风。亨利八世掌中握有以前任何英王不曾享有的大权。但是在法国,宗教改革运动最初却产生正相反的效果;夹在吉兹派和余格诺派中间,历代国王几乎毫无实权。在霍布士写书前不久,亨利四世和黎歇留奠定了君主专制的基础,这在法国一直延续到大革命时代。在西班牙,查理五世挫败了议会,而腓立普二世除对教会的关系外,也是专制君主。不过在英国,清教徒将亨利八世的事业又一笔勾销;他们的事业活动引起霍布士的这种想法:反抗主权者必定产生无政府状态。

    一切社会都面临着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两种危险。清教徒,尤其是独立教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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