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第八章 霍布士的利维坦
主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度。他对一切意见的表达有检查权。据假想,主权者主要关心的是维持国内和平;所以他不运用检查权压抑真理,因为与和平抵触的论调决不会正确(好个异常实用主义的见解!)。财产法应当完全随主权者的心意;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财产,所以财产是政府创造的,政府可以随意左右这种创造。

    固然也承认主权者可能专制,但是哪怕最坏的专制政治总强似无政府状态。况且,在许多地方主权者的利害与臣民的利害本相同。臣民越富足,他越富足;臣民若守法,他就比较安全;等等。反叛是不该的,一则因为反叛通常要失败,再则因为倘若反叛成功,便留下恶例,教别人学反叛。他否认亚里士多德说的僭主政治与君主政治的区别;按霍布士的意见,所谓“僭主政治”,无非是讲这话的人恰巧厌恶的一种君主政治罢了。

    书中举出君主当政比议会当政可取的种种理由。他承认当君主的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冲突的时候,君主通常要顺从他的私利,但是议会也如此。君主可能有宠臣,但是议会的每个议员也难免有嬖人;因此在君主政治下,宠臣嬖人的总数多半还少些。君主能私下听取任何人进言;议会却只能听取议员们的意见,而且还是公开听取。议会中有某些议员偶然缺席,可以让别个党派获得多数,因而造成政策的改变。不仅如此,假若议会内部分裂,其结果可能就是内战。霍布士论断,因为所有这些理由,君主制最完善。

    整个一部《利维坦》中,霍布士完全没考虑定期选举对议会为了议员的私人利益而牺牲公众利益的倾向可能起的钳制作用。事实上,好像他所想到的不是民主选举的议会,而是威尼斯大议会或英国上院一类的团体。他把民主政治按古代方式理解为必得一切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行政;至少说,这似乎是他的意见。

    在霍布士的体制中,主权者起初一选定,人民便最后退了场。主权者的继承,如同罗马帝国在没有叛乱扰攘时的惯例,须由主权者决定。他承认,主权者通常要选择自己的一个子女,或者若没有子女,选择一个近亲,但是他认为任何法律也不该限制他选其他人。

    书中有论臣民自由的一章,开头是这样一个精辟可佩的定义:对运动不存在外界障碍,是谓自由。按这个意义讲,自由与必然是一致的;例如,水在对它的运动没有障碍时,因而按定义也就是水在自由时,·必·然流下山岗。人可以自由做他意欲做的事,但是必然得做神意欲做的事。我们的一切意志作用全有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全是必然的。至于谈到臣民的自由,在法律不干涉的情况下,他们有自由;这决不是对主权的限制,因为主权者假使决定要法律干涉,法律本可以干涉。除主权者自愿让出的权利外,臣民没有和主权者相对抗的权利。大卫使乌利亚被杀,因为乌利亚是他的臣子,那时他没有侵害乌利亚;但是大卫侵害了神,因为他是神的臣子而不遵从神的律法。

    据霍布士的意见,古代的著述家歌颂自由,结果促使人们赞同暴乱和骚动。他主张,这些著述家的意思正确解释起来,他们所歌颂的自由是主权者的自由,即免于外国统治的自由。国内对主权者的反抗,即便看来好像是极正当的,他也谴责。例如,他认为圣安布洛斯在帖撒罗尼迦屠杀后无权将狄奥多修斯皇帝开除教籍。他还激烈地指斥札卡理教皇不该为扶立不起,帮他废了墨洛温朝末代国王。

    不过他承认服从主权者的义务也有一个限度。自我保全权在他看来是绝对的权利,所以臣民有甚至对抗君主的自卫权。这话合逻辑,因为他把自我保全当成了组织政府的动机。

    根据这点,他认为(不过有一些限制)人在受政府召唤上战场时,有权拒不战斗。这是任何现代政府不容许的一种权利。

    他的利己主义的伦理观有一个奇妙结论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西方哲学史简介 >西方哲学史目录 > 第八章 霍布士的利维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