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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宽纵行贿祸患大


    行贿犯罪档案,又称行贿“黑名单”,是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通过对行贿案件有关信息的掌握,防止一些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进入权力运作场所。

    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措施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并没能抑制我国行贿现象的蔓延。在现实中,主动行贿者却越来越多,而且在把官员送入犯罪深渊后,行贿者也往往能金蝉脱壳,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宽纵行贿的反腐策略也许一时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者的行贿意愿并不会因受贿者的落马而降低。”李成言认为,“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反腐与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应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通过遏制行贿犯罪来遏制贿赂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犯罪处罚过轻,这跟刑法修订时的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杜立元建议,“目前经济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应随之调整,或作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行贿犯罪无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并不影响其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犯。因此,行贿犯罪的构成没有必要对行贿的目的性加以限制。此外,对于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也应当区别对待,应根据情节对犯罪构成的行贿数额以及刑罚作出不同规定,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执行。”

    同时,杜立元还建议,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的范围限定为“财物”,在当前严峻且复杂的行贿犯罪新形势下,非“财物”的贿赂层出不穷,而且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应当扩大此规定范围,以便更有力地打击行贿犯罪。

    在采访中,齐善鸿认为,行贿人举报受贿者属于“污点证人”,应进行有限度的豁免,但豁免也应有个度和分寸的把握,不能变成放纵。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对行贿的规定比我国刑法严格,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

    据专家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受贿与行贿同等处罚,即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作相同的评价。在国外的立法中,不少是受贿与行贿同等处罚。比如美国、菲律宾、阿根廷、西班牙、新西兰等。《西班牙刑法典》第423条规定:“任何人以赠品、礼品、承诺或者应答等方式腐化或试图腐化当局或者公务员者,除不给予停职处分外,与受贿公务员者的处罚相同。”

    “可通过刑事处罚、经济制裁等手段进行综合打击行贿犯罪。”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对记者说,“应在刑事上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同时加大对其经济制裁,增加行贿的风险和成本,从而给准备行贿的人以巨大的心理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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