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第三十八章 宽纵行贿祸患大
发现,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关规定基本上属于宣示性的条文,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实际案件出现。在行贿犯罪的相应规定中,有些甚至还体现出“重受贿轻行贿”的明显特征。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某些行贿者有可能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告诉记者,“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行贿数额若低于此标准,又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一般不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行贿者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了解,因为有些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很难掌握,从而使一些行贿案件最终无法认定。比如按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要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当前以非法物质利益行贿的现象却大量存在——出资让受贿人“考察”和游玩,帮助子女出国留学,代投保险,性贿赂等,因法律无明文规定,很难以行贿罪论处。

    执法者在对行贿犯罪认知层面上的误区,也使不少行贿者逃脱法律的惩罚。多位受访检察官认为,受贿者一方拥有权力,属于强势一方,能制造索贿的机会,一般是主动的,而行贿者多是被动的。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往往是痛恨受贿者,而行贿者则被“宽大”处理。

    记者调查还发现,为尽快使受贿者得到查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也会对行贿者作出“减轻处罚”的承诺,以换取行贿者的“坦白”,以便从行贿者处得到受贿者的犯罪证据,甚至让行贿者以证人身份出庭指证受贿者。将行贿者的法律责任置换成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律严肃性的亵渎。

    “只要行贿者积极配合把行贿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数额老实交代,一般不会对其立案。”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行贿者的证词对指控受贿犯罪至关重要,要是不给行贿者出路,为了自保,他们一般不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从而会给受贿案定案带来很大难度。”

    在采访中有知情人向记者反映,有些行贿者无法得到惩罚,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原因,就是有些办案单位利欲熏心,把行贿者的“取保候审”当成为一种敛财工具。

    不再让行贿有恃无恐

    从采访中发现,现实中多数行贿、受贿犯罪均是行贿者积极地实施行贿行为,他们在主观上具备较大的恶意,客观上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激发了受贿者的受贿意识。

    “由于过度放纵行贿者,近年来行贿犯罪正在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李成言表示,“放纵行贿者会严重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法律没有足够的刚性,那么所谓的法制社会,就可能是一句空话。”

    “无限度地宽纵行贿者,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破获,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宽纵行贿助长行贿之风盛行,使受贿行贿案件处于恶性循环之中。行贿大行其道,方式方法不断变换花样,受贿行为必然水涨船高。”

    行贿犯罪的危害引起过有关部门重视。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另外,从2009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中国隐性权力调查简介 >中国隐性权力调查目录 > 第三十八章 宽纵行贿祸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