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慎防干部交流制度“走形”
部交流制度存在的漏洞,说明有必要从整肃吏治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使其发挥出应有的稳定大局、促进交流、保证政令畅通的积极作用。
“对干部交流应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交流、提拔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尹韵公认为,“考核时不但要看重上级的评价,更要看重群众评价。只有彻底改变交流干部‘唯上’的心态,他们才能安心扎根基层,诚心为群众办事实。”
为此,尹韵公建议:“对交流干部任期内的政绩考核,要把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有机结合,加大激励力度。对业绩突出,特别是在艰苦地区做出业绩,且群众公认的交流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对完成任务较差,经考核基本不称职的,要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在采访中,受访者普遍建议,为便于当地群众和干部监督,交流任职干部的基本信息应进行公示。包括:公布交流任职干部的知识背景、从业履历、工作实绩及岗位职责以及任职承诺;另外,在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要公布其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
“要使年轻干部在基层真正沉下心、扎下根,不但需要对交流干部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民意考核,还要积极探索建立上级党政机关从基层一线逐级遴选干部的制度。”龚维斌认为。
多位受访专家还认为,党委主要领导可异地交流任职,但政府主要领导应尽量在当地产生。他们的理由是,因为一个地方的发展,必须在熟悉当地情况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深思熟虑的长远规划。这样可在保证党委统揽全局的前提下,既能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调动班子干部的积极性。
据专家介绍,美国是选举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但各州宪法都规定州长候选人,须在本州居住有一定年限,如《佛蒙特州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至选举日以前非在本州居住满四年者,不得当选为州长或副州长。”
“针对异地交流所带来的成本问题,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配套对策。”齐善鸿认为,“领导干部异地交流原则上应带家属,接受地要妥善解决好交流干部家属、子女的入学和工作安排问题,在政策范围内统筹解决好交流干部的住房问题;不便带家属的,则给予适当的探亲补助费。至于其他生活、探亲等纯属个人私事的,单位一律不得买单,严格控制公车私用的现象。”
在受访专家看来,要减少干部交流任职中出现的问题,关键是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并引入竞争择优机制,改进交流人选产生方式,这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