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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罢免撤换制度成党内民主“难中之难”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目前还存在不少其他制约这项制度推行的因素。比如,对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缺乏奖励机制,导致其提起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动力不足。相反,不进行监督却有不少好处,比如好人缘,和其他委员的好关系,等等。

    同样,监督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这也使不少党员心存顾虑。比如调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问题需要花时间;如果监督要求失实,可能要受到批评或处分等。最关键的是,监督的领导级别越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北京某机关一位党委委员对记者说,“在目前‘一把手’权力缺乏约束、配套措施无法跟进的情况下,即使其不称职,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需要具有一定的勇气和无畏的牺牲精神。”

    这位党委委员还直言:“罢免或撤换制度在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难以推行,那么在全体党员中推行的话,阻力可想而知。很多人宁可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因为这样会少了很多风险和麻烦。”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多位党员干部也表达了与其类似的看法和担忧。

    尚需更多配套改革跟进

    不可否认,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大动作”,涉及党内干部选用、管理和监督等诸多方面。这一制度的真正实施,需要党内干部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与之配套。

    在黄小勇看来,把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制度化、机制化,要有改革创新的勇气和胆略,因为现行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干部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仍存在着与建立这项民主制度的要求不相适应之处。

    “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在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试点,其意义非常深远。”黄小勇说,“这可为将来过渡到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为主体,甚至以全体党员为主体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探索经验、创造条件。”

    “当然,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黄小勇指出,“但这不能再作为延缓的理由,而应以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为动力,加快有关方面改革,进而为这项制度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实施,要贯彻党员本位的原则,千方百计地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使全体党员都能参与。”李成言认为,“不能把参与人员的范围仅仅限定在‘两委’委员,而更应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原则。”在他看来,如果把广大党员拒之于外,就会严重削弱这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因为广大党员与‘两委’委员相比,必然是贯彻实施这项监督制度的主体力量。”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李成言建议加快两方面的配套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对普通党员权利的保护体系。比如,如何避免举报者遭到报复,如何对举报及罢免线索核实查处不受干扰等。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因为只有代表大会的权力行使日常化、制度化,罢免或撤换制度才有基础。”

    “可以改进党代会闭会期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的决定方式。”许耀桐建议,“上级党组织委任下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可以考虑不采取直接任命的方式,而采取上级党组织提名,下级党的代表会和委员会表决的方式。”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副会长任建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实施,应给监督主体以必要的激励。“有效的激励是监督责任,特别是失职必究的规定。任何一个地方党委或纪委,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委员当期或后来被查出‘不称职’、有违纪或违法行为,同期任职的所有委员都应承担一定责任。这些责任的规定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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