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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揭开“权力期权化”的面纱
,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最大特点是不直接涉及金钱,权力“寻租”交易地点更加不确定,时间和空间有较大延伸,形式异常隐蔽。

    “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一直关注“权力期权化”现象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认为,实际中想要去调查、打击很难。因为对于“权力期权化”腐败来说,因为时间跨度较大,尽管可以证明领导干部为对方谋了好处,但很难证明拿了对方的好处,所以贿赂罪就很难成立。

    “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腐败的实施过程十分隐秘,双方当事人基本心照不宣地形成高度的默契,容易达成‘攻守同盟’。”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博士分析说,“在领导干部权力期权交易过程中,一般都是公开的‘照章办事’,并非赤裸裸的现金交易。这些期权化交易,当时拿到桌面上,也看不出个所以然。”

    在现实中,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操作,一般以“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在国家利益受损,也容易用“决策失误”加以遮掩,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让权力寻租被打击的几率大大降低。

    此外,这类“权力期权化”具有较大“时空跨度”,因而落实难、取证难,无形中提高了腐败分子的“安全”系数。“有些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时间跨度几年,甚至十几年。”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鲁照旺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腐败,由于方式和时间相当灵活,为“权力资源”成功兑现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

    “就腐败本身来说,有些是在异地、异乡或异国进行交易。”鲁照旺举例道,有些境外投资者从领导干部那里得“利益”之后,便为其在国外银行存款,或在国外为其购房、购物,有的帮领导干部子女出国留学创造条件,为其办理手续及支付费用,提供担保、生活经费等。

    而事实上,目前我国反腐手段也还局限于“举报、查账、双规”等“老三样”,比较单一。因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缺乏有形证据,且时间跨度大,往往难以举证。

    有关法律专家还认为,法律方面的漏洞,也为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大开方便之门。《公务员法》虽有相关规定,但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能认定“职务犯罪”、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而《纪律处分条例》又没有相关解释性操作规定。

    更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中的这方面规定也极其模糊。比如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判定标准,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交换条件的故意。

    “法律上能够同时证明期权腐败行为中两种故意的难度很大。”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这种制度和法律上存在的不易操作之处,在客观上也加剧了‘权力期权化’腐败的发生。”

    受访专家认为,作为一种以权力为资本参与社会物质利益再分配的腐败,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严重破坏正义与公平原则,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而其不易被法律制裁的“优势”,则更易引诱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重在全程监督权力运行

    根据以往案件分析,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权力监管制度存在灰色地带,却是主因。

    “目前监督机制容易流于形式,下级对上级监督缺权力支撑,平级之间监督缺保障,上级对下级监督缺了解,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更显得滞后。”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友军对记者说,“现行的有关监督条例,主要是针对在职领导干部的,至于领导干部在任时先腐败,退休和下海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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