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伟大的妥协
奴隶;而所谓“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其实就是奴隶主。这一条款的意思,就是说南方的奴隶如果逃到了北方,北方不能因为本周已经立法废奴就将其收留和解放。必须把他们还给南方的奴隶主。
现在看来,这三项妥协和在参众两院问题上的妥协完全不同,毫无伟大可言。岂止不伟大,简直就是有罪,而且危险。因为南北战争的导火索就埋在里面。对于以“人人生而平等”为建国理念的许多美国人来说,奴隶制是不能容忍的;而对于在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中尝到甜头的南方各邦,北方的废奴倾向也让他们坐立不安。于是南方终于决定和北方分手,并由此引发了一场长达4年之久的战争,导致五六十万人死于非命(北方战死140414人,其他死亡224097人;南方仅后三年就战死74524人,其他死亡59297人),众多财产化为乌有,整个南方则几乎变成一片焦土。
对于这场战争,南北双方说法不一。北方称之为“国内战争”,南方则称之为“国际战争”,这其实是制宪会议留下的老问题: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一个国家,还是躲过联盟?当时的妥协,是“一半是国家,一半是联盟”。因为是国家,所以众议院实行比例制;因为是联盟,所以参议院实行平等制。但如果是联盟,南方各邦就有退出的权利,而如果是国家,则南方各州(State)的所谓独立就是叛乱。这正是南北战争说不清楚的原因。
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要说制宪会议的让步是“伟大的妥协”呢?这就只能以后再解释了。我们现在要回到会上,看看代表们在那里还说了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