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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斯(1795~1890)
法官。

    在这之前,香港只有警察法庭,裁判司禀承总督的意旨行事。当时的裁判司是威廉?坚,他几乎是总督的行政左右手,不像是一个独立的司法官。晓吾抵港后,高等法院成立,他的地位与总督分庭抗礼。裁判司是大法官的属下。而戴维斯仍然习惯于直接指挥裁判司,威廉?坚也一直以总督的属下自居。晓吾认为这是越权,侵犯了司法独立精神,所以从一开始就与总督在职权上发生磨擦,双方因为案件发生矛盾的事件接连不断。香港英籍人士习惯于英国的法治制度,因此都站在大法官一边。

    1846年底,两艘中国船在港内相撞,理亏的一艘畏罪逃去,另一艘从后追赶,鸣枪警告。水警船以为发生海盗劫案,便向在逃的一艘开炮轰击致沉,溺死5人,生捉13人。裁判司不分情由将13人当作海盗,各打一顿藤条,然后押解给九龙的中国官厅完事。可是验尸官研究5个溺死人,证实他们确是良民,被笞藤后递解到内地的13个人更是无辜的良民。于是,高等法院依据验尸官的结论,指责警察方面犯了误判错误,同时发现裁判司法庭判案的律条,竟是在1845年早已明令废止了的。香港英籍居民闻讯大哗,他们早已不满意裁判司贪赃枉法的行为,现在更讽刺地劝威廉?坚应该再去学习几年法规再来任职。

    1847年8月16日,戴维斯与大法官晓吾发生口角,因为一起案子,戴维斯表示,他有权决定海事法庭的开庭日期,大法官则不予承认。大法官坚持他应该被称为“法官阁下”,而戴维斯则拒绝承认这个尊称。戴维斯威吓晓吾说,要对大法官提出停职的处分。gfhgfhgfhfghgf

    其实,一系列案件冲突发生之后,戴维斯已经写信给英国首相帕玛斯顿,暗中弹劾大法官有嗜饮的习惯,时常酗酒闹事。这封信本来是密呈的,帕玛斯顿却将戴维斯的私信当做官式报告,交给殖民地部大臣格雷,要求严格查处。格雷随即通知戴维斯,表示对他关于晓吾的酗酒报告将予以正式彻查。戴维斯本是想暗中中伤晓吾的,现在却弄假成真,要公开调查。于是他赶紧回复殖民地部,向格雷表示这事不必深究,因为“自从晓吾夫人离港返英以后,大法官的情状已经改善了,因此不必再继续追究。”可是格雷坚持表示,大法官的清白声誉是不能遭受玷污而不予查究的。关于这事的处理办法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戴维斯向晓吾道歉,另一条是他举出证据证明并非诬告。戴维斯选择了后一条路。

    根据英国殖民大臣的命令,港府行政局审查大法官会议成立,总督自任主席,同时又是原告,成员还有英军驻港陆军司令德忌笠,辅政司庄士顿,裁判司威廉?坚等人,同时他们又是原告证人、陪审员。这样的会议对晓吾当然不利。

    1847年11月22日,大法官晓吾接到通知,命他出席会议,答辩总督对他的弹劾。戴维斯弹劾的罪名有三项:一、1845年冬,晓吾曾经在海军少将柯讫郎在军舰“亚金科特”号上举行的餐会中饮醉了酒;二、1846年7月,在陆军司令德忌笠少将家中饮醉了酒;三、经常嗜酒醉酒。

    11月25日至27日,审判会进行,在会议上,最先被查问的是第一项罪名。总督所邀请的证人多数是当时在场参加宴会的海陆军官员,被盘诘的结果,正好与戴维斯的弹劾相反。一位军官承认先后曾与大法官共席18次之多,而每次都没有醉酒,神智清楚,礼貌非常周到。其他证人也都证明大法官在“亚金科特”号宴会上实在没有醉酒。只有总督的左右手威廉?坚证明晓吾在军舰上曾经饮醉了酒。戴维斯所弹劾的第二条罪状,被主要当事人否定。参加这次会议的德忌笠因为总督将大法官在他家中的私人宴会也列入弹劾内容之一,非常不满,愤慨指责总督侵犯了他的私生活界限,违反了社交礼貌。同时参加这天宴会的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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