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闹衙纪
桂贞quot;赴美国探亲、在外,quot;不在台湾。quot;-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quot;民法quot;第三编物权第十章quot;占有quot;诸法条,家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经验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
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quot;取得quot;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话二也!按照quot;民事诉讼法quot;第九百四十四条明定:quot;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quot;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quot;推定quot;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是怪事吗?quot;民事诉讼法quot;第二百八十一条明定:quot;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证。quot;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quot;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quot;举证以实其说quot;个什么呢?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quot;有违!此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张桂贞这一边。quot;民事诉讼法quot;第二百七十六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quot;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quot;-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quot;未能举证以实其说quot;,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追究强盗quot;抢走quot;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quot;取得quot;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三位推翻了四年来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quot;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quot;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quot;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quot;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就无异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