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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闹衙纪
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quot;戒严法quot;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quot;恶法亦法quot;,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quot;戒严法quot;本身规定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quot;戒严法quot;第十一条第一款明定:quot;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quot;、quot;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quot;quot;戒严法quot;还算是法律,可是quot;行政院一九七0年五月五日台五十九内三八五八号令核准修正quot;了所谓quot;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quot;,其中第一条就说quot;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订定本办法quot;。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quot;戒严法quot;为quot;母法quot;的quot;子法quot;。可笑的是,虽然连quot;子法quot;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自动扩张解释,把连quot;戒严法quot;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伸。例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quot;出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quot;试看quot;戒严法quot;第十一条第一款明指quot;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quot;,才可依quot;戒严法quot;取缔,但是出版品quot;内容猥亵quot;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quot;军事quot;了?男女问题竞与戒严有关,戒严竞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quot;中央法规标准法quot;第五条:quot;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quot;所谓quot;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quot;所管制的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quot;宪法quot;中第二章quot;人民之权利与义务quot;范围,而quot;应以法律定之quot;,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quot;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quot;,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quot;歧路亡法quot;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quot;被上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quot;但是,按照常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quot;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quot;,非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也!判决书承认有quot;户籍誊本一纸quot;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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