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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第十六
公平之道,乖①泣辜之意,欲其人和讼息,不可得也。

    【注释】

    ①乖:背弃。

    【译文】

    贞观初年,国家的法令一视同仁,人民如果有违法乱纪的,都依法严办了。即使断案有轻有重,朝廷听到臣下议论,无不欣然接受意见。百姓知道皇帝惩罚他们并非出于私心,所以都心悦诚服;臣子看到自己直言进谏并没有触犯龙颜,于是也更加尽职尽忠。可是近年来,您处理政事慢慢变得严苛,即使仍有网开一面之心,但是仍然过分苛刻地审察,常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判断事物、做出取舍,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决定赏罚的轻重。对于自己喜爱的人,即使罪过再大也会网开一面,寻找各种理由为他开脱;对于厌恶的人,即使过失非常微小,也会挖空心思加重他的刑罚。执法失去了准确的定罪法则,凭着自己的心情和好恶来减轻或者加重罪名;臣子如果直言进谏,就会被怀疑是结党营私,欺瞒圣上。因此受冤枉的人有口难辩,知情的官员不敢直言。不去想如何使他们心服,反而只是强逼他们闭嘴,这样一来,欲加之罪又何患无辞呢?另外,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曹司必须上奏圣上。这样做的本意是想明察真实的情况,从而酌情减刑;可是现在却是一味探求小节,甚至有些反而加重了刑罚,致使掌管司法的官员加大了对那些犯法官吏的打击,甚至因为自己的打击力度不够而深感遗憾。有的事情并没有重罚的法律规定,就在法律之外寻找理由重罚,十有六七都是这样做的,所以近年来犯法的官员都害怕被皇帝知道,一旦得知自己被交付司法纠察的部门,都觉得侥幸。这致使告讦的人接踵而来,加大治理却不能平息,君主在上面按照私心办事,官吏则在下面心怀欺诈,过于追究细节,不顾大体,对一个人处罚,却引起了众人的营私舞弊,这是与刑罚的公正背道而驰的,背弃了大禹对罪人哭泣的初衷,这样却希望人们和睦相处,使诉讼平息,是办不到的。

    【原文】

    故《体论》云:“夫淫泆盗窃,百姓之所恶也,我从而刑罚之,虽过乎当,百姓不以我为暴者,公也。怨旷饥寒,亦百姓之所恶也,遁而陷之法,我从而宽宥之,百姓不以我为偏者,公也。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轻,百姓之所怜也。是故赏轻而劝善,刑省而禁奸。”由此言之,公之于法,无不可也,过轻亦可。私之于法,无可也,过轻则纵奸,过重则伤善,圣人之于法也公矣,然犹惧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务也。后之理狱者则不然;未讯罪人,则先为之意,及其讯之,则驱而致之意,谓之能;不探狱之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为制,谓之忠。其当官也能,其事上也忠,则名利随而与之,驱而陷之,欲望道化之隆,亦难矣。

    【译文】

    所以《体论》上说:“奸淫盗窃,是百姓所痛恨的。我顺从百姓的心意处罚他们,即使过重,百姓也不会认为残暴,这是因为我是出于公心的缘故。怨旷饥寒,也是百姓所痛恨的,为了摆脱这种境遇而触犯法律,我体谅他们而宽大处理,百姓也不会认为是偏私,这也是因为我是出于公心的缘故。法律重处的是百姓憎恶的事物,从轻处罚的是百姓所怜惜的。所以应该奖赏微薄却能鼓励善行,减轻刑罚却能禁止奸邪。”这样说来,刑法如果是出于公心的,那么就没有什么不可以的,量刑过轻也是可以的。如果刑法是出于私心的就没有好处了,量刑过轻就会助长奸恶,量刑过重就会伤害到善良的人。圣人实施刑法都是出于公心了,然而仍然担心有不完善的地方,于是就加上教化来补救,这是古代的人所关注的地方。后世治理刑狱的人却并不这样做;还没有审讯有罪的人,就已经先主观臆断,到了审讯他的时候,就将预先想好的罪名强加给他,并且将这种行为称为有才能;不探究犯人犯罪的原因,却生硬的将其分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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