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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必须进入司法程序——“宪法司法化”
升到法律高度。如果某人被劳动教养了,那么他可能不仅去起诉声称对其劳动教养不合法,不该劳动教养而被劳动教养了,同时也可能告劳动教养法本身就违反了《宪法》。因为该法还一直是国务院的法律条例,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但是他看到《收容遣送条例》已经是18年前的了,目前仍然是行政条例,在《立法法》颁布3年之后仍然没有改变。他认为在《立法法》通过以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把原有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转变成法律,就是违宪的。

    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司法化的案例。《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对于地方条例以及其他条例,认为与宪法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就赋予了我们公民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因而他觉得这3个博士好就好在以公民的身份而为。《立法法》在给予公民要求撤销、提出建议的权利的同时,没有规定相关机关在多少天内必须受理和答复,过三年五年不答复也可以,却不违法。

    江平由此想到了几年前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

    齐玉苓与陈晓琪都是山东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佳,失去了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分数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玲”的姓名在当地就业。齐玉苓经过复读和考试被邹城劳动技校录取,1996年8月毕业后在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后有一段时间下岗待业。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的事件后,状告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万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二审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案作出批复,明确指出:陈晓琪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山东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齐玉苓经济损失费7000元,相关人员和单位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这件事被认为是全国首例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在法院适用,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司法化就是指法院可以运用宪法来解决法律上的纠纷。

    提出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既有进步意义,但本身又是模糊的。它与宪法本身是政治法的特点相违背。立法以宪法为依据,但从没有提出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江平认为,这就涉及到宪法法院。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来审查是最下策,因为人大常委会是比较空的,两个月开一次会,很难解决诸多问题。高一点的层次是成立宪法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下面专门成立的宪法委员会;当然再高的层次就是宪法法院。江平觉得现在是最低层次,将来应该走向中层次,再走向更高层次,这才是我们的最终趋势。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10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无期徒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后日对孙志刚案涉及的李耀辉等5名提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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