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压反革命
准。此外,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杀那些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凡人民不要杀的人一律不要杀。其中有些人亦应采取判死缓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杀的人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10]
(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
十一
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11]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十二
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12]
(一九五一年九月)
十三
反革命势力已经受到了我们一个极其严重的打击。但是他们还有残余力量没有肃清,外面还在不断派遣进来,里面的残余分子还可能发酵扩大,并且他们还在作疯狂的活动,危害人民的事业。如果我们丧失警惕性,如果我们就此住手,不再向反革命作斗争了,那我们就会要上反革命的老当。因此我们必须继续提高警惕性,必须继续打击反革命,只要还有反革命分子存在,我们就要彻底消灭他。[13]
(一九五一年十月)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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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这是毛泽东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方针问题给中共湖南省委书记黄克诚的电报的主要部分。
[2]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七军关于镇压反革命情况的报告给中共中央华东局、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华北局、东北局和华南分局负责人的电报的节录。
[3]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镇压反革命应注意的问题给福建省委的电报所写批语的主要部分。
[4]这是毛泽东为转发西南军区党委关于镇反工作报告给华东、中南、西北、华北、东北各大军区的电报的一部分。
[5]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山东军区政治部副主任黄祖炎被刺杀事件的通报。
[6]这是毛泽东关于同意上海市委镇反计划的复电的一部分。
[7]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共中央山东分局镇反工作报告所写批语的主要部分。
[8]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关于镇反工作经验报告所写的批语。
[9]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镇反问题给川北区党委的指示所写批语的主要部分。
[10]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的决定。
[11]这是毛泽东关于“死缓”政策的解释给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及县委的电报。
[12]这是毛泽东在审阅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草案时加写的一段文字。
[13]这是毛泽东在审阅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向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作关于目前反革命活动的情况和我们的对策的报告稿时加写的一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