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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卷二十三起十三年尽二十三年
君论之,不得责臣子。)

    [疏]注“书葬”至“臣子”解云:隐十一年传云“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然则灵公上十一年为楚诱杀,未见复雠之文。而书其葬者,正以上十一年经不与楚讨。若不书其葬,即嫌可以责蔡臣子无复雠之义,是以书葬。灵公本者弑父而立,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复雠于楚矣。言经不与楚讨者,即上十一年传云“楚子虔何以不名?绝也。曷为绝之?为其诱讨也。此讨贼,虽诱之,曷为绝之?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与”是也。

    公如晋,至河乃复。吴灭州来。(不日者,略两夷。)

    [疏]注“不日者,略两夷”解云:上四年秋,七月“遂灭厉”注云“庄王灭萧日,此不日者,灵王非贤,责之略”然则吴子夷昧兄弟立谋让位季子,即为贤者,而反灭人,宜亦书日以责之,而不日者,正以两夷相灭,故略之。考诸旧本,日亦有作“月”字者。若作“月”字,当云春秋上下灭例书月,即庄十年“冬,十月,齐师灭谭”十三年“夏,六月,齐人灭遂”之属是。今此不月,略两夷故也。是以下三十年十二月“吴灭徐”之下,而注云“至此乃月者,所见世始录夷狄灭小国也。不从上州来、巢见义者,因有奔文可责”是也。以此言之,则知此文无月明矣。文承十月之下,而言无月者,谓不在十月内也。然则为“日”字者,误。云云之说,在三十年。

    十有四年,春,隐如至自晋。

    三月,曹伯滕卒。

    夏,四月。秋,葬曹武公。

    八月,莒子去疾卒。(入昭公卒不日。不书葬者,本篡,故因不序。去,起吕反。)

    [疏]注“入昭”至“不序”解云:春秋之义,所传闻之世,略于小国,不书其卒;至所闻之世,乃始书之,即文十三年“邾娄子蘧卒”之徒是也;至所见之世,文致大平,书小国而录之,卒月葬时。即下二十八年“秋,七月,癸巳,滕子宁卒。冬,葬滕悼公”之属是也。今此莒君,入昭公所见之世,宜令卒日葬时,而卒不日,复不书其葬者,正由其本是篡人,故因略之,不序其卒日,亦不序其葬矣。其本篡者,即上元年“秋,莒去疾自齐入于莒”是也。然则春秋之义,篡明者例书其葬,即卫晋、郑突、齐小白、阳生之徒是。今此去疾于上元年秋亦有“自齐入于莒”之文,即是篡明,例合书葬,但以本篡,故固不序。然则入昭公所见之世,小国之卒,例合书日,而上“三月,曹伯滕卒”亦不日者,庄二十三年冬十一月“曹伯射始卒”之下,何氏云“曹伯达于春秋,当卒月葬时也”如卒日葬月,嫌与大国同,故复卒不日。入所闻世,可日不复日。然则曹伯终生于桓十年时,以春秋敬老重恩之故,而得卒日葬月,以为大平,是以入所见之世,虽例可日亦不复日,是故上文上曹伯不书日矣。

    冬,莒杀其公子意恢。(莒无大夫,书杀公子者,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而录之。称氏者,明君之子。恢,苦回反。)

    [疏]注“莒无大夫”解云:庄二十七年传文。注“称氏”至“之子”解云:小国大夫假令得见,皆不书氏,即莒庆之徒是也。今兼书公子者,欲明其是君之子故也。若言莒杀意恢,无以明嗣子不孝。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吴子夷昧卒。(夷昧,音未,本亦作“末”)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袢耄叔弓卒,去乐卒事。其言去乐卒事何?(据入者言万,去裱悦,不言卒事。瘢羊略反。去乐,起吕反。注“去瘛奔跋挛摹叭ダ帧蓖。)

    [疏]注“据入”至“卒事”解云:即宣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释,万入去瘛笔且病H辉虮四巳胝哐酝颍此则入者言瘢槐嗽蛉裱悦,此则漫言去乐而已。彼又不言卒事,与此异,是故弟子据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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