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洛克的政治哲学
是在某个意义上清楚明了,但在另一个意义上甚是莫明其妙。洛克所想的是什么,这倒明了;但是他如何会有了这种想法,那就不清楚了。由前文知道,洛克的伦理学是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但是当他考察“权利”问题的时候,他却不提出功利主义的意见。类似这样的事情在法学家们所讲授的全部法哲学中俯拾即是。·法权可以下定义:笼统说来,一个人若能够求法律保护不受损害,就谓之享有法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一般讲有法权,但他假若持有(譬如说)违禁的大量可卡因,他对偷他的可卡因的人没有法律救济权。但是立法者总得决定创立什么法权,于是自然就倚赖“自然”权利的概念,把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应确保的权利。
现在我打算尽可能地用非神学的语言讲一讲类似洛克的那种理论。如果假定伦理学以及把行为分成“是”与“非”的分类,从逻辑上讲先于现实法律,那么便可能用不包含神话性历史的说法来重新叙述这理论。为把自然法推论出来,我们不妨这样提问题:在不存在法律和政治的情况下,某甲做了哪些类反对某乙的事,某乙便有正当理由对某甲报复?又在各种具体情况下,哪类报复算得正当?一般认为,任何人为对抗旁人的怀有杀心的袭击而自卫,必要时甚而至于把袭击者杀死,也无可指责。他可以同样保卫他的其子儿女,或者简直可以保卫一般大众里的任何一员。在这种事情上,假使尚未召来警察的援助以前,被袭击者会死掉(这也是多半会发生的事),那么,存在着禁杀人的法律与题毫不相干。所以我们就得仰赖“自然”权利。人也有权保卫个人的财产,虽然关于在正当范围内可以加给盗贼如何程度的伤害,意见不一。
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就像洛克所说的,“自然”法是适用的。在什么情势下战争谓之正当?只要任何国际政府还不存在,这问题的答案就不是法学上的答案,而纯粹是伦理上的答案。回答这个问题,必定要和就无政府状态下的个人说来一样回答法。
法的理论总要以个人的“权利”应受国家保护这种见解作依据。换句话说,人如果蒙受据自然法的原则有正当理由进行报复的那类伤害,成文法应当规定报复该由国家来实行。
假如你见某人袭击你的弟兄,要杀害他,如果用其它办法救不了你的弟兄,你有权把这人杀死。在自然状态下,若有人杀害你的弟兄已遂,你有权杀死他——至少洛克认为如此。但是如果有法律在,你丧失这个权利,因为它由国家接过去了。
假如你为了自卫或保卫旁人而杀人,你总得向法庭证明这是杀人的理由。
那么,仅就道德律独立在成文法规之外来说,不妨把“自然法”看作就等于道德律。好法律同坏法律假如要有什么区别,非有这种道德律不可。对洛克来说,问题简单,因为道德律已由神制定下了,在《圣经》里找得到。这个神学根据一撤掉,问题就比较棘手。但是只要认为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之间有道德上的区别,我们可以这样讲:在没有政府的社会里,由自然法来决定哪种行为在道德上算正当,哪种行为不正当;成文法在可能范围内应该以自然法为指针,传自然法的精神。
个人有某种不可侵夺的权利之说,按其绝对形式讲,与功利主义是矛盾的,那就是,与所谓正当行为即最有助于促进总体幸福的行为这个学说是矛盾的。但是为了要某个学说成为法的适当依据,它并不是非在一切可能有的情况下都正确不可,只需要在极大多数的场合是对的。我们都能够设想一些场合,那时杀人可说是正当的,但这种场合究属罕见,不能成为反对杀人犯法的理由。同样,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给每个人保留一定的个人自由范围,也许是要得的(我并不说一定要得)。假若如此,纵然人权难免有例外情况,人权说也是相应法律的适当根据。功利主义者总得从人权说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