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弗兰西斯教团的经院哲学家
辑分析中是一项最有成效的原则。
奥卡姆在逻辑上——虽显然不在形而上学上——是个唯名主义者;十五世纪的唯名主义者曾尊他为他们的创始人。
他认为,亚里士多德曾为司各脱主义者所误解,而这种误解一部分出于奥古斯丁的影响,一部分出于阿维森纳的影响,但还有一部分则出于一项更早的原因,也就是出于蒲尔菲利所著论亚里士多德《范畴论》这篇论文。蒲尔菲利在这篇论文中提起了三个问题:(1)类(ge-nera)和种(species)是否为实体?(2)它们是有形体的,还是无形体的?(3)如为后者,它们是在感性事物之中,还是同感性事物互相分离?他这些问题,是作为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相关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这样便导致中世纪对亚里士多德的《工具篇》作出过分形而上学的解释。阿奎那曾试图消除这种错误,但其后这错误又重新被邓斯·司各脱所引入。其结果便使得逻辑,和认识论依附于形而上学和神学。奥卡姆着手将它们再度分开。
奥卡姆认为逻辑是可以以独立于形而上学的自然哲学的一种工具。逻辑是推理科学的分析;科学是和事物有关的,但逻辑却不然。事物是个别的,但在词之中却有共相;逻辑研究共相,而科学却只管使用它们并不加以讨论。逻辑关心的是词或概念,不是作为心理状态的词或概念,而是作为含有意义的词或概念。“人是一个种”不是一个逻辑命题,因为它需要关于人的一项知识。逻辑所论及的是头脑在其自身内部所构成的事物,这些事物若非通过理性的存在是不会存在的。
一个概念是一个自然的符号,一个词是一个约定的符号。我们必须把当作为一个事物而说的词,和作为具有含义而使用的词,划分开来。不然我们势将陷入谬误,例如:“人是一个种,苏格拉底是一个人,因而苏格拉底是一个种。”
指物的词叫作第一意向词(termso e eirstintention),指词的词叫作第二意向词(termso esecondintention),科学中的词属于第一意向;逻辑中的词则属于第二意向。形而上学的词是比较特殊的,它们兼指第一意向词所指的事物和第二意向词所指的事物。我们只有六个形而上学的词:存在、物、某物、一、真实和善。这些词都有一种特性,它们彼此都能互相表述。但是逻辑的探求也可以不必假借这些来进行。
所理解的是事物,不是由精神所产生的形式;形式不是被理解者而是借以理解事物者。在逻辑中,共相,只是些可以表述许多其他词与概念的词与概念。共相,类,种,都是第二意向词,因而,不能意味着物。然而,因为“一和存在是可以互换的,若是一个共相存在,它应该是一,并且是一个个别物。一个共相只是许多事物的一个符号。关于这一点,奥卡姆赞同阿奎那,但反对阿威罗伊,阿维森纳,和奥古斯丁派。他们二人认为只有个别的物,个别的精神,和理性的行为。阿奎那和奥卡姆二人固然承认先天共相(universale anterem),但他们只用它来解释创世;在上帝创世之前上帝的头脑中必须先有共相。然而这却属于神学,不属于人类知识的解释,后者只与后天共相(universalepostrem)有关。在解释人类知识的时候奥卡姆从来不认为共相是物。他说,苏格拉底类似柏拉图,但绝不是由于一个叫作类似性的第三物所使然。类似性是个第二意向词,它存在于头脑之中(所有这一切都很好)。
按奥卡姆所述,有关未来的偶然性事物的命题,是还谈不上是真的或是伪的。他想把这种观点同神的全知调合在一起。他在这里,有如在别处一样,使逻辑自由独立于形而上学和神学之外。
奥卡姆议论中的某些例证可能有些用处。
他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