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
口味来和我们自己相比较的时候,我们首先就发现——正如我们已经指出过的——必须要接受一种不平等,而那是非常引起近代人的反感的。他不仅仅对于奴隶制度,或者对于丈夫与父亲对妻子与孩子的优越地位,没有加以任何的反驳,反而认为最好的东西本质上就仅只是为着少数人的——亦即为着骄傲的人与哲学家的。因而大多数人主要地只是产生少数统治者与圣贤的手段,便似乎是当然的结论了。康德以为每个人自身都是一个目的,这可以认为是基督教所介绍进来的观点的一种表现。然而在康德的观点里却有一个逻辑的困难。当两个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它就没办法可以得出一个决定来了。如果每个人的自身都是一种目的,我们又怎么能够达到一种原则可以决定究竟是哪一个应该让步呢?这样一种原则与其说要牵涉到个人,不如说必须牵涉到集体。就这个字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它必然是一种“正义”的原则。边沁和功利主义者都把“正义”解释为“平等”:当两个人的利益相冲突时,正当的办法就是那种能产生最大量的幸福的办法;不管两个人是由谁来享受幸福,或者幸福在他们之间是怎样分配的。如果给予好人的要比给予坏人的更多,那乃是因为从长远看来赏善罚罪可以增加总的幸福,而不是由于有一种最后的伦理学说说好人应该比坏人值得更多。按这种观点,“正义”就在于仅只考虑到所涉及的幸福数量,而不是偏爱某一个个人或阶级而反对另一个人或阶级。希腊的哲学家们,包括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内,却具有着另一种迥然不同的正义观,而那是一种至今仍然在广泛流传着的正义观。他们认为——原来的根据源出于宗教——每个事物或人都有着它的或他的适当的范围,逾越了这个范围就是“非正义”的。有些人由于他们的性格或能力的缘故而有着比别人更广阔的范围,所以他们如果分享更大的幸福,那是并没有什么不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把这种观点看做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种观点之原始宗教的基础虽然在早期哲学家里面是显著的,可是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面却已经不再是很明显的了。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里差不多完全没有可以称之为仁爱或慈爱的东西。人类的苦难——就他所查觉到的而论——并没有能在感情上打动他;他在理智上把这些认为是罪恶,但是并没有证据说这些曾使得他不幸福,除非受难者恰好是他的朋友。
更一般地来说,《伦理学》一书中有着一种感情的贫乏,那在希腊早期的哲学家之中是看不到的。在亚里士多德对人事的思辨里有着某种过分的自高自大与自满,凡是能使人彼此互相感到热情关切的一切东西似乎都被亚里士多德遗忘了。甚至于他对友谊的叙述也是淡淡的。没有迹象可以表明他曾经有过任何使得他很难以保持健全那类的经验;道德生活里的一切更深沉的方面显然都是为他所不知道的。我们可以说,他把人类经验里涉及到宗教的整个领域都给忽略了。他所说的都是对于一个生活安适但却缺乏感情的人可能有用的东西;但是对于那些被神或者被魔鬼迷住了的人,或者是外界的不幸把他们驱使到了绝望的人,亚里士多德对于这些人却没有说什么话。因为这些原因,尽管他的《伦理学》一书很有名,但按我的判断却是缺乏内在的重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