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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
多德的恢宏大度的人的那种样子,然而人们却仍然期待他能与一般的公民有所不同,并且能具有某些与他的职位相关的优点。这些特殊的优点也许并不被人认为是“伦理的”,但那乃是因为我们使用这个字的意义要比亚里士多德使用这个字的意义来得更狭隘得多。

    基督教教条的结果,使得道德与别的优点之间的区别变得要比希腊的时代更为尖锐得多。一个人能成为大诗人或大作曲家或大画家,这是一个优点,但却不是道德的优点;我们并不认为他具有了这种才干就是更有德的,或者是更容易进入天堂的。道德的优点仅仅涉及于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各种可能的行为途径中能做出正当的选择来。人们不会因为我不知道怎样写歌剧,而责备我不曾写出歌剧来。正统的观点是:只要有两种可能的行为途径时,良心就会告诉我说哪一条是正当的,而选择另一条便是罪恶。德行主要的是在于避免罪恶,而不在于任何积极的东西。我们没有理由要期待一个受过教育的人比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或者一个聪明人比一个愚蠢的人,在道德上更为优越。于是许多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优点,就以这种方式而被排斥在伦理学的领域之外了。在近代的用法上,“不道德的”这个形容词要比“不可愿望的”这个形容词的范围更狭隘得多。意志薄弱是不可愿望的,但并非是不道德的。

    然而,也有许多近代哲学家不曾接受这种伦理观点。他们认为应该首先给善下定义,然后再说我们的行为应该怎样才能实现善。这种观点更有似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就是善。的确,最高的善是只为哲学家才敞开大门的,但是对亚里士多德来说,这一点却并不能成为对于这种理论的反驳。

    伦理学的学说,按照它们之把德行视为是一种目的抑或是一种手段,可以分为两类。亚里士多德大体上采取的观点是,德行乃是达到一种目的(即幸福)的手段。“目的既是我们所愿望的,手段既是我们所考虑并选择的,所以凡与手段有关的行为就必须是既与选择相符的而又是志愿的。德行的实践是与手段相联系着的”(1113b)。但是德行还有另一种意义,在那种意义上它是包括在行为的目的之内的:“人类的善,是灵魂在一个完美的生活里依照德行而活动quot;(1098a)。我以为亚里士多德会说,理智的德行是目的而实践的德行则仅仅是手段。基督教的道德学家认为,虽然道德行为的后果一般都是好的,但却比不上道德行为的本身那样地好;道德行为之为人重视乃是因为它们本身的缘故,而不是因为它们的效果。另一方面,凡是把快乐认为是善的人,则都把德行仅仅看做是手段。除非把善就定义为德行,此外任何别的定义都会有同样的结果,即,德行只是达到德行本身之外的善的手段。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经说过,亚里士多德大体上,虽然并不完全,同意有些人所认为的伦理学的第一要义就是要给善下定义,而德行则被定义为是趋向于产生出善来的行为。伦理学对政治学的关系还提出了另一个相当重要的伦理问题。假定正当的行为所应该追求的善就是整个集体的、或者最后是全人类的好处;那么这种社会的好处是否就是个人所享受的好处的总合呢,还是它根本上乃是某种属于全体而并不属于部分的东西呢?我们可以用人体做类比来说明这个问题。快乐大部分是和身体的各个部分相结合在一片的,但是我们把它们认为是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的;我们可以享受一种愉快的气味,但是我们知道单单有鼻子是不能享受到它的。有些人主张在一个组织严密的集体里,也有许多优越性与此类似乃是属于全体的而不是属于任何部分的。如果他们是形而上学家,他们就可以象黑格尔一样地主张凡是好的性质都是宇宙整体的属性;但是他们一般地总会补充说,把善归之于一个国家要比归之于一个个人更少错误些。这种观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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