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第十一章 苏格拉底
识是可以用问答的方法就能够从一个本来对此一无所知的人那儿推引出来的。
苏格拉底的处理方法所适用的,乃是那些我们对之已有足够的知识而可以达到正确结论的事物,但由于我们思想混乱或者缺乏分析的缘故而未能对于我们所知的东西加以最好的逻辑的使用。象“什么是正义”这样一个问题,显然是适于以柏拉图式的对话来加以讨论的。我们大家都在随便地使用“正义的”或“非正义的”这些字,只要考查一下我们使用这些字的方式,我们就可以归纳出来最能与习惯相符合的那种定义。这里所需要的,只是关于问题中的这些字应如何使用的知识。但是当我们的探讨得出了结论时,我们所做出的只不过是一桩语言学上的发见,而并不是一桩伦理学上的发见。
然而,我们也很可以把这种方法很有益地应用于稍为广泛的一类情况中。只要所争论的是逻辑的事情而不是事实的事情,那末讨论就是发现真理的一种好方法。例如,假使有人说,民主制是好的,但凡是具有某种意见的人却应该不许投票;那末我们就可以断定这个人是不一贯的,并且可以向他证明,他的两种说法之中至少有一种必定或多或少是错误的。逻辑的错误,我以为,要比许多人所想象的具有更大的实际重要性;它能使犯这种错误的人轮流地在每一个题目上都采取为自己所惬意的见解。任何一套逻辑上一贯的学说都必定有着某些部分是令人痛苦的,并且与流行的成见是相反的。辩证的方法——或者,更广义地说,无拘无束地辩论的习惯——是有助于增进逻辑的一贯性的,因而在这方面便是有用的。但是当其目的是要发见新事实的时候,这种方法便完全行不通了。也许我们可以把“哲学”就定义为是用柏拉图的方法所可能追求到的全部探讨的总和。但是如果这一定义是妥当的话,那乃是由于柏拉图对于后世哲学家们有影响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