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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14章 被卖SHEN而不自知
,记者们需要时间让脑子转过弯来。

    “我靠b这是什么逻辑?那个女的确实组织卖YIN了啊。那个哪虽然**丝,但指责她的话都是事实,这怎么能叫‘名誉侵权’呢?”

    因为今天是互联网论坛,所以来的记者很多都不是法治版的。对这种事情不懂行也很正常。

    哪怕是权此芳之类少数比较懂法的女记者,无非也就是这么想:“就算要告,这个案子也只能跟‘**权’相关吧?是B男士人肉了A女士的线下身份、并跟踪调查了她的线下行为啊。但事情都是‘真人真事’,怎么能叫‘侵犯名誉权’呢?”

    懂法的人都知道,捏造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声,那才叫“侵犯名誉权”。

    如果只是把一些不光彩的事情披露出来、但只要事情本身是“真人真事”,那就绝对跟名誉权不沾边,最多侵犯“**权”。

    好比有狗仔把冠希哥与阿娇、柏芝的床照UP到网上,那就是妥妥的“侵犯**权”。毕竟图不是人家PS的,而是真枪实弹啪的。

    “冯先生,您刚才描述的案由是不是错了?您确信是‘名誉权’案件?”

    本着刚才那些思考,权此芳便代表那一小撮懂法记者,问出了这个问题。

    “不,你没有听错,就是名誉权。”冯见雄的回答,却一如既往地斩钉截铁,

    “这个案子的关键,其实你们都没GET到——B男士对A女士的攻击,是说她当了‘互联网L鸨’,组织了非法的网络卖YIN活动。

    可A女士多次申明过,她并未给被上的女性群友任何经济上的好处。甚至,这些自发交往,比我们的邻国曰本常见的‘****’都有所不同,因为那些女性也没有直接从外籍男方那里普遍收受钱物或者请客消费。或许双方开啪时的开房费是外籍男方支付的,可这并不能构成钱-色交易,因为酒店的邹登记人就是男方。女方也没有在房间过夜,只是暂时的‘访客’。

    所以,综合上述全部法律证据要件,我们可以得出,B男士用了污秽的语言,侮辱了A女士的行为定性——这从头到尾跟组织卖YIN没有一毛钱关系。女方是自愿不拿钱白睡的,怎么能叫卖呢?

    A女士自己虽然收了钱,但她既然没有转交给性-爱帜女方,那就不能定性为女票资,只能定性为‘中介费’。

    而且,A女士也陈述过,她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是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的,所以这种中介费只是‘劳动所得’↓如婚介网站‘世纪佳缘’也会收刃介费啊,那上面也有双方明知就是互相打一炮的人,可网站不是依然要收介绍费?

    她之所以不支付给女方,也正是因为她是一个坚定的女权主义者,她不能容忍用金钱侮辱一名自由性-爱的女士的人格——人们应该基于自己的劳动,光荣地赚钱,但不应该以出卖一种双方都能获得愉悦的性权利,来换钱。在性当中,她认为男女是平等的,如果女方收钱,那就是否定了女方自己也爽到了。

    既然如此,B男士说她组织卖YIN,不是侵犯名誉权又是什么!”

    冯见雄最后一番话,真可谓是掷地有声。

    把这个案子中,两个最大的法理矛盾点,都解释得豁然开朗:

    首先,关于A女士的收钱,既然“世纪佳缘”也合法收钱,那以异性约炮为目的的QQ群主凭什么不能收钱?

    其次,关于A女士不给当事女生钱——这是在尊重女方好不好!给你钱那就侮辱你了!

    “所以,我的一个朋友接了这个委托,并且帮当事人赢得了这个官司、彰显了法律的正义和严明!”

    冯见雄趁着女记者们震惊的当口,斩钉截铁地一挥手。

    然后,他话锋一转。

    “不过,这个案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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