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节
极刑”谋杀罪(CapitalMurder)。根据得克萨斯州法律,谋杀即有预谋地杀害他人,而“极刑”谋杀罪则适用于以谋取财产为目的的谋杀,以及实施谋杀的过程中涉及到诸如绑架、抢劫、强奸、纵火、妨碍公务等等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本案的例子中,公诉方认为有理由相信,被害人亚蒂安·琼斯从她家门口到福斯特牧场之间的那一段应该被算作“绑架”,因为第一,亚蒂安虽然是自愿上车,但却是被从家里“骗”出来的;第二,在路途中的最后一段,亚蒂安肯定是“被违反其意愿地扣留”在车上,这便符合了“绑架”的标准定义。
同时,两名案犯还涉嫌“妨碍公务”,因为他们违反了在得克萨斯州极为严格的“禁杀证人”的条律。麦克·帕里奇在对起诉书进行诠释时指出,亚蒂安·琼斯头部受伤并翻窗逃离马自达后,她当时的身份除了“被害人”外,还是本案的“证人”,因为她亲历和目睹了凶犯们作案的全过程。这个时候,戴文和黛安娜“本来是可以给她留条活路的,但他们却选择了杀人灭口”。两名案犯也分别在其供词中承认,“但我马上意识到,我不能留下活口,于是将枪口对准了亚蒂安”(戴文·格兰蒙),和“戴文提着枪跳出车去,因为他不想留下什么人事后指控我们”(黛安娜·扎摩拉)。
“极刑”谋杀罪,亦即“死刑罪”或“死罪”,顾名思义,其罪犯是应该被判处死刑的。而且得克萨斯州素以执法严厉著称,该州的死囚犯人数和死刑执行的数目一直都是全美最高的。人们经常可以听到其他各州的温和派政治家们宣称:“我们不想成为第二个得克萨斯。”但是在本案中,考虑到戴文和黛安娜在作案时尚属未成年人,麦克·帕里奇明确表示,公诉方不准备在庭审期间寻求死刑或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