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 规范干部挂职路径
职锻炼制度。
“目前对挂职进行部署和安排,除依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进行,还需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干部挂职条例。”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认为,“无论是在选定人员、角色定位、岗位职责、任务交办上,还是在工作指导、跟踪监督、工作考核、挂用结合上,都要建立一套科学精细的规定。比如在工作考核方面要有科学严密的指标体系和检验方法。”
“干部挂职制度应该明确对干部的培养目的,对任职资格的审核程序再进行细化。”张鸣说,“挂职干部既然是锻炼干部的基层工作能力,了解社会,不妨一下到底,直接下到最基层,应该担任具体工作。免得挂职只是到下面做个闲差,晃晃就回来。”
“由于挂职牵涉诸多行为主体,因而目前干部挂职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需改进。”齐善鸿认为,“一方面,实施单位、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和挂职干部等各主体的权限和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组织部门满足于结束阶段的考察,接收单位的日常业务管理很难与组织部门的终期考核相衔接,而派出单位在人事行政上的管理则无法到位,这种管理与考核上的真空现象需要建立衔接机制。另一方面,挂职是否作为提拔的必要条件,在提拔条件里占多大比重,以及挂职与提拔使用的关系,需要在挂职文件中作详细说明。”
“需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干部挂职条例或规则,将现在红头文件中表现出来的原则性规定,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逐步规范引导我国干部挂职锻炼活动。”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
“干部挂职条例要明确挂职干部的挂职任务,并且承当相应责任。目前干部挂职制度与‘责任政府’原则不相容。责任政府的原则要求权责相符,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但挂职的特点却偏偏是行使权力却无需承担责任——干好了,被提拔重用;干不好,却用交学费一笔带过,反正是锻炼,挂职结束后继续干老本行。”杜立元坦言,“干部挂职职务是否需要地方人大选举,在法律上要明晰。干部挂职条例要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密结合。因为目前有些地方直接任命挂职干部的职务,或是任命后让人大走个过场,这种做法既损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严肃性,也跟我国依法治国精神相悖。最重要的是,干部挂职在选拔和审核程序上要做到公平、公开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