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贿赂呈现“非物质化”
化进程。”胡仙芝说,“但现实中,如何对非物质贿赂进行清晰的界定,着实是难之又难的实践难题。”
依法惩处非物质贿赂
记者调查发现,摒弃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物质利益”的观念,将贿赂对象向某些非物质利益延伸,既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各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的共同发展趋势。
“把非物质利益纳入贿赂犯罪的交易内容,可有效遏制贿赂犯罪,又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胡仙芝说,“目前将刑法中贿赂犯罪的对象‘财物’扩至‘利益’,虽然法律适用中会出现一些困难,但可借鉴国内外合理的立法模式,弥补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缺陷。”
“对腐败的定义要宽泛些,这符合我国刑法修改的趋势和国际标准。”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认为,在非物质贿赂里,尤其要增加贿赂罪的名目,详细界定“性贿赂罪”,这对于打击日益严重的“性贿赂”现象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介绍,很多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都将贿赂范围突破了财物的界定。比如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罪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又如德国刑法典将受贿对象规定为“利益”,当然包括非物质性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或其他利益;波兰规定为“财产或个人利益”;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有价物、其他利益;加拿大、奥地利刑法典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扩大贿赂的范围,有利于打击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的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李成言认为,“将非物质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在刑法中要明确规定非物质贿赂行为构成犯罪,同时要明确查处机关、认定标准。对可转化的和已经转化为物质利益的非物质利益,能追缴的要坚决依法追缴。”
“如果贿赂罪的客观对象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也存在诸如非物质利益范围如何确定,司法机关如何调查取证,以及如何确定数额和如何量刑等等具体问题。”王小明说,“在界定贿赂罪的对象范围时,应考虑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可行性等因素,但根本上还是要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王小明还指出:“既然惩处非物质贿赂成为共识,就应借鉴他国和地区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尽早修订刑法、完善司法解释,严密法网,让非物质贿赂犯罪无所遁形。”
当前,为加大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关立法机关应及时检讨贿赂犯罪的法律条文,将行贿受贿罪的内容扩大到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