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贪官“立功”的灰色地带
在洪道德看来,《意见》已明确把以前贪官假立功路径堵死,但在《意见》出台后,各地贪官假立功事件还时有发生。“执法环节出了问题。特别在对贪官提供的犯罪线索来源是否合法方面,有些地方审查并不严格。所以有些贪官的举报线索虽然属实,来源却是非法的。”
洪道德认为,尽管《意见》已对贪官立功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但由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而且对每条规定中的“断点”,并没做到科学衔接,这给贪官提供了可乘之机。
正因为如此,在透明度不高、司法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贪官假立功现象难免发生,甚至有些地方,个别公安机关还把贪官“立功”材料直接送给审判机关,检察官发现和识破贪官假立功并非易事。
关键还在权力监督
在多位受访的专业人士看来,立功制度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客观上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总体上是一项积极的制度。
但是,一项好的制度要发挥其效用,应更多在执行环节予以监督。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向记者表示,贪官立功的认定,应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意见》,查实立功举报来源,查证举报对象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及量刑情况,从侦查、公诉、审判程序中都应该认真审查,认定立功的相关证据应在案入卷。
陈杰认为,2009年实施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执行中需关注两点:第一,强调立功应是被告人本人的行为,防止他人举报线索、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被“巧妙”地挪作被告人的立功行为;第二,强调符合认定立功要素的相关证据应在案,经过公诉、审判机关的严格审查。
此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量刑程序比较模糊。陈杰建议,通过量刑规范改革,应在审判量刑阶段对立功情节作出公开认定,让发现假立功不再偶然。
李成言认为,贪官立功表现应尽量阳光化,尤其要制定出规范证明立功材料的证据标准,改变仅以单一证明材料认定立功的状况。同时,对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何审查判断立功线索材料,也应有相应详细的规定,发现疑点及时查清,堵死为贪官开脱的门道。
“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里,应尽可能地对贪官‘立功表现’作准确详细的描述,并像提供犯罪证据一样提交严格的事实证据。”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有些贪官的“立功表现”确实不适宜于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也应在一定层面上公开,或规定一个向社会公开有关详情的具体时间,以确保公众知情。
麻国安说,要杜绝贪官假立功,除将立功标准不断规范外,更关键的是,要加大对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使他们不致于在任何一个环节,为贪官立功造假,助纣为虐。
洪道德表示,个别涉及国家安全,或还要利用这些线索进一步破案而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尤其要在司法机关这个层面做到透明,以达到有效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但受访专家更强调,反腐不能步入依赖贪官“立功”的误区,最需要做的是建立一整套国家公务员监督检举制度,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惟此,公职人员才会有所畏惧,才不会“前腐后继”,反腐才能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