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第三十三章 罢免撤换制度成党内民主“难中之难”
    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试点,表明用权力来监督制约权力的做法,在党内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其所要求的目标,是在党内实现充分的民主。

    但是,长期以来,这一原则规定由于没形成具体制度付诸实施,以致有些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因缺乏制度保障,不同程度地遭到打击报复。因此,将原则规定上升到制度层面,已迫在眉睫。

    2004年2月17日,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写入了“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法治概念,并作了相应规定。同时,把党员的这项权利列为党内十项监督制度之一。

    该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这表明,中央已从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率先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

    “在我国目前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中,要实施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无疑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自2005年起,杭州、深圳、沈阳等多个地方开始进行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试点,探索建立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的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和保障体制。这项工作至今的进展状况如何?记者为此展开了采访调查。

    一项尚未实现的“基本权利”

    毫无疑问,对党员的罢免或撤换权利作出规定,是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也为党员监督制约领导干部提供了法规性的保障。

    早在1980年2月29日,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首次作出了规定:“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撤换。”

    1982年9月6日,党的十二大又将党员的这一权利,作为党员“八项权利”之一载入党章,即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一规定从十二大党章到十六大党章都没有变化。

    2004年9月22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把党员的这一权利规范为“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这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而事实上,近年来也有不少党员通过信访的途径,用检举控告的方式,对违纪违法或不称职的干部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

    但从以往披露的情况来看,因这种要求往往来自党内的“草根阶层”,难以引起上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并进行调查和处理,而因缺乏制度保障,有些举报人还遭到被检举人打击报复。

    最典型的案例是,从1995年起,河北石家庄建委科级干部郭光允,不断上访,与位高权重的原省委书记程维高展开长达8年的斗争;其间他被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的名义劳教两年,并被开除党籍、停发工资,甚至两次险被灭口,最终才使程维高被撤职查办。

    在谈及上述案例时,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黄小勇认为,如果党内有完善而健全的罢免或撤换机制,郭光允就不仅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检举的方式,还可以通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领导的方式,来实现监督制约的目的。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中国隐性权力调查简介 >中国隐性权力调查目录 > 第三十三章 罢免撤换制度成党内民主“难中之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