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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纪委书记落马的监督遗患
如果反腐仅停留在把腐败纪委书记拉下马,给予惩处,而不改革或完善基本制度,那么拉下再多的腐败纪委书记,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受访专家认为,纪委书记落马的这些案例,为预防权力监督者腐败提供了一个人性的范本——不用制度制衡权力,注定只能走上寄望于“自律”的神话。应该将重点放在事先预防的环节上,对纪委书记的权力进行有效监控。

    “要解决纪委书记权力监督的问题,需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李成言建议,“首先,纪委书记的权力必须规范行使,纪委行使权力时要依照党纪国法,特别是对于‘双规’这种组织措施的行使,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拥有相应的证据。其次,要规范平级的横向监督与制约。纪委书记作为反腐官员,能否从制度上落实检察机关对其监督的机制,在制度上落实新闻媒体对其实施监督的机制,以及地方党委和人大的监督权力与机制。”

    “对地方纪委进行有效监督应该双管齐下,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应重视党外监督,一方面减少权力腐败的发生几率,另一方面促进内部监督的透明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首先,加强群众的舆论监督是对纪委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次,应当通过人大机关对(同级)纪委进行相应监督。虽然我国法律只明确了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两院’具有监督的权力,但根据《宪法》《人大组织法》和《党章》的有关规定,地方纪委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享有监督权,因此,人大机关应当对地方纪委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要使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尤其使监督的力量不仅作用于事后,而且能前移至事中事前。现在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都是对结果的监督,但对过程的监督才是最重要的。”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严峻的形势下,应把反腐部门作为一个特别机构进行管理。一是推进纪委领导体制改革,实行垂直管理;二是推进舆论横向监督。对地方纪委实行中纪委垂直管理,是给纪委书记反腐败减少干扰;加强横向社会监督,将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监督力量纳入到纪委书记权力监督的体系中来,是让纪委书记的权力得到有效监督。”

    政协北京十届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广宇对记者说:“由于上级纪委掌握着特殊的资源和权力,对下一级纪检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评价和任免以及日常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多位受访者认为,反腐败不仅需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更需要拓展公开的社会性监督渠道。只有做好舆论监督、民众参与式监督等“体制外”监督,才是减少纪委书记腐败和完善反腐系统工程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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