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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寻乌的旧有土地关系-2
做工。但通通是出工钱的。

    10.土地买卖

    据知事公署粮柜上当雇员的刘亮凡说,民国十四年全县把田出卖的有六百家(买田的不足六百家,因为有一家买几契田的),以全县三万家计(十二万人,每四人为一家),每五十家中有一家破产。至于典当,更多于卖绝,每百家有五家把田典出(典进的每百家有二家,因一家有典进几契田的)。即是寻乌近年每年有百分之二的人家破产,有百分之五的人家半破产。

    田价:坑田每石租十七元到二十元,塅田每石租三十元到四十元。普通坑田二十元,塅田三十元。典当坑田每石租典价普通十五元,塅田普通二十元到二十五元。

    典当分为“过手”、“不过手”。过手,是田主收了典主的典价之后,把田交了给典主,典主收了田或自己耕或佃给别人耕,都由他作主,田主不能过问。过手之后,典主也没有租送给田主了,田主除了保留收回权之外,简直和卖绝一样,因为主权的大半已在典主手里了。不过手,由典主将典价交与田主,而田仍由田主耕种,每年量租给典主,租率是照普通田租一样,每一石谷田交一石谷租(两档共)。譬如塅田典价每石租二十元,田主得了二十元,交出一石租,每石谷价普通四元,利率是年二分。为什么典田利率低于社会借钱利率呢(普通借钱年利三分起码)?因为一般富农(新发户子们)的心理,高利放债不如低利典田靠得住,“把钱放到泥里头”是很稳当的。富农们为什么不买田而去典田呢?因为农民和地主的破产是逐渐的不是突然的,“先典后买”,成了普遍现象。但“田就姓大,一典就卖”,也是普遍现象,故买田与典田仅仅相差一间。过手不过手二者,过手的占百分之九十,不过手的占百分之十。不过手的多半是包租(铁租),但也有法律上过手,而由原主向典主书立赁字成为东佃关系仍耕着这份田地的。这是于债主(典主)债户(田主)关系之外,再加一层东佃关系。

    不过手典当的田,有些是偷典的。就是那些“嫖赌食着”的少爷们,当他们赌输了或者没有嫖钱了,欠了暗帐,不得开交的时候,便瞒了他的父亲把田秘密典给那些强房大姓的富农或地主之手,等到他的父亲死了,然后把田过手。为什么要典给强房大姓呢?因为只有强房大姓才不怕事,秘密发觉了,他就公开起来,也不怕他的父亲不依。

    典田不过手,也是典主对田主的一种重利盘剥的机会。因为田主每年交租交不清时,典主就对那未清部分行起息来,年年加多,最后非把这份田完全卖给典主不可。这种欠租利息是三分以上的高利贷,而不是二分的典价利息。

    B.高利剥削

    1.钱利

    钱利三分起码,也是普通利,占百分之七十,加四利占百分之十,加五利占百分之二十。通通要抵押,有田地的拿田地抵押,无田地的拿房屋、拿牛猪、拿木梓抵押,都要在“借字”上写明。大地主、中地主、公堂、新发户子(发财的小地主及富农)都有钱借。其中以借额论,中地主占百分之五十,新发户子占百分之三十,大地主及公堂占百分之二十。以起数论,新发户子最多,占百分之七十五,中地主占百分之二十,大地主及公堂占百分之五。以借债人论,加五利(年利五分,每百元利五十元)、加一利(月利一分,每百元年利百二十元)差不多通通是贫农借的。加三利(月利三厘,每百元年利三十六元)也有,但极少。以贫农借额作一百,加三利占百分之二十,加五利占百分之七十,加一利占百分之十。贫农的借主多半是新发户子,三元五元,十元八元,零零碎碎,利上起利。抵押品贫农无田可指,多半指房子,指牛猪。借主时时想吞并贫农的房屋牛猪,或他很小的一块田,或一个园子,察到贫农要钱用,就借给他,还不起,就没收抵押品。也有中等地主借这种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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