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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军事系统与政治系统关系问题
    红军军事系统与政治系统关系问题

    一、在高级地方政权机关没有建设以前,红军的军事机关与政治机关,在前委指导之下,平行地执行工作。

    二、红军与群众的关系:

    (一)凡有全军意义的事项,如发布政纲等,军事政治两机关会衔发布。

    (二)群众工作,如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建设政权,以及没收、审判、处罚、募捐、筹款、济难等事之指挥监督,在地方政权机关没有建设以前,均属政治部职权。

    (三)凡没有建立政权机关的地方,红军政治部即代替地方政权机关,至地方政权机关建设时为止。凡地方政权机关已经建设的地方,应以使地方政权机关独立处理一切事情,在群众中巩固其信仰为原则。只有在地方政权机关还不健全,及红军与地方有关系的事项,得用地方政权机关和红军政治部会衔的方法处理之。

    (四)帮助地方武装之建立与发展,这个责任是政治部的。帮助地方武装之平时的军事训练及战时的作战指挥,这个责任是司令部的。但均须尽可能地经过地方政权机关的路线,极力避免直接处理。

    三、红军里面用人、行政,军事政治两个系统各有独立的路线。彼此有关系时,如人员等之互相调动,消息之互相传达等,则用公函平行通报。

    四、礼节及军风纪之执行,军事政治两个系统相互间均应用阶级[20]服从原则,不得借口系统不同,有所怠慢或不服指挥。

    五、凡给养、卫生、行军、作战、宿营等项,政治系统应接受军事系统之指挥。凡政治训练及群众工作事项,军事系统应接受政治系统之指挥。但指挥的形式,只能直达对方机关里头的从属机关(总务科或副官处等)。

    六、凡红军筹款的指挥及政治工作用费之决定与支出,均属于政治部,军事机关不得干涉(取款的手续,政治部直接军需处),党部用费由政治部支给。

    七、军事机关的一切命令,除政治委员须副署外,政治部主任无须署名。政治机关的一切命令,政治部单独行使,政治委员无须副署。

    本篇第一部分根据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一年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二版)刊印;其他部分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三○年四月六日铅印本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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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这是毛泽东为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写的决议。这次代表大会是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在福建上杭县古田村召开的,所以这个决议又称“古田会议决议”。决议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经毛泽东校阅,编入一九五一年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题为《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

    [2]九月来信,指陈毅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周恩来多次谈话的精神,为中共中央起草并经周恩来审定的给红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一九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3]士兵会,指红军中的士兵代表会议和士兵委员会,这是为了发扬军队内部民主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后来被废除了。一九四七年新式整军运动开始以后,在人民解放军中,根据红军时期和新式整军运动中的经验,又在连队建立过干部领导的士兵会和士兵委员会的制度。

    [4]一九二七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内曾经出现一种“左”倾盲动主义倾向,认为中国革命的性质是“不断革命”,中国革命的形势是“不断高涨”,因而不肯去组织有秩序的退却,错误地使用命令主义的方法,企图依靠少数党员和少数群众在全国组织毫无胜利希望的许多的地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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