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接案细节,状告无门
功。而没有像样的政绩傍身,一个黄口知县,又岂能轻易夺了他们这些“老人”的权?!
于是,李斌没有说话、没有表态,只是静静地看着杜县丞,好似在期待他的下文。对其不报知县一事,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而另一边,没有看出李斌情绪变化,亦没有听到李斌表达态度的杜县丞。在内心暗骂这李斌“年少成精”之余,眼下也只能放弃试探李斌的想法,继续介绍起接案经过。
“下官感念知县忙碌,且这案子涉及皇亲国戚,非我宛平能诀之事。下官便自作主张,将该案转去了顺天府。”
“可见过状告人孙铭?”
“简单见过一面,不过并未与其多聊。下官只是告诉他,他的状子我宛平县不能诀也,已替他转发顺天府,让他归家听候。”
“然后那孙铭就真的乖乖回家了?!”
李斌惊愕地瞪大双眼,这特么不科学啊。
要知道,有明一朝,是极少有民告官的。原因无他,风险、代价太大!
比如那登闻鼓,说是用来给状告无门的百姓一个喊冤申诉的地方。结果呢?那登闻鼓附近,不仅常年有锦衣卫值守,还有六科给事中轮班。
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鼓。且击鼓前,先由锦衣卫盘问,若有不实,立毙杖下,决不姑息。
这尼玛就扯淡了不是?!
什么叫“大冤”,什么叫“小冤”?
这种非量化标准的解释权,在谁手里?
没有清晰的标准,且司法解释权还在本就位高权重者的手里。
这尼玛但凡敢告,保准那告状的人,一告一个死。
除了登闻鼓,还有影视剧里常见的“拦轿”桥段。在明代现实里,同样是一个不可能出现的场景。
明律规定:但凡阻拦、冲撞皇家仪仗者,无论冤情,一律绞刑。惊扰官员仪仗者,亦可按《大明律·杂犯》中的“不应为”条例,判杖刑四十到八十不等。
虽然没有绞刑那么狠,但这四十到八十杖,只要行刑的人想,照样能将人活活杖毙。
哪怕就是老实的,规矩的递交诉状,也不能乱递。比如宛平县的孙铭,他的状告就只能先送宛平,但凡他敢把状子直接送到顺天府。
则构成“越诉”,二话不说,先笞五十。如果再被定为申诉不实,直接杖一百。
这种狗艹的规定,直接导致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大明百姓,都不会状告官府,以及官府中人。
因为人普通百姓,压根就没法告官。
一个“越诉”,卡在人们面前。
活脱脱就是一出:他欺负我,我报警,然后他手机响了的冥场面
所以,但凡这孙铭选择了告官,还是告一超品的侯爵,他怎么可能轻言放弃?
这是你说叫他回家等消息,他就敢回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