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笼子与鸟
制,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要摸着石头过河”。
中央的这一判断,是很能够得到国有企业的呼应的。很快,在各地的媒体和内部报告上出现了大量的声音,都是诉控那些计划外的小工厂如何与规范的国营企业争夺原材料,如何搅乱市场秩序,如何让国有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的。总而言之,试点企业搞不好,都是笼子外的野鸟们惹的祸。
对形势的判断及由此而产生的方向性决策,直接造成改革政策上的大拐弯。
事实上,在1981年年初之前,政策的方向还是朝着鼓励个体经济的路线上推进的。
在1980年6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上,中央仍然提出“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不同经济形式可同台竞争,一切守法个体劳动者都应该受社会尊重”。在9月的省市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还提出允许“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手工业者、小商贩在与生产队签订合同后,持证外出劳动和经营”。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允许和提倡各种经济形式之间、各个企业之间发挥所长,开展竞争”。但是到1981年,口径出现了大转变。
1981年1月,国务院两次发出紧急文件“打击投机倒把”,先是在7日发文《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规定“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议购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不准贩卖一类产品”、“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卖”。继而,在30日,国务院又发文《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为限制同大中型先进企业争原料,将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的规定,改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同大的先进企业争原料,盈利较多的社、队企业,不论是新办或原有企业,一律照章征收工商所得税。”这两个文件口气严厉,措施细密,并都被要求在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进行刊登报道。一时间,“打击投机倒把”成为当年度最重要的经济活动。
国务院的这两个严厉的文件(它们要到1986年7月才被国务院正式废止),如果从政策面来解读却并非是“空穴来风”,为此就必须再次提及1979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通过这种文件上的对比,我们看到在80年代初期,中央层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对萌芽于农村的乡镇企业的角色与作用的定位。
从总体上看,《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是鼓励社队企业的创办和发展的,规定还提出了很具体的指导方向。然而在章程的细节上,却可以清晰刊出计划经济的痕迹,从发展的战略思想上更可以看出,中央发展社队企业重要还是为了解决农村问题。在这个规定的第二章“发展方针”中,便明确规定: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们生活服务,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不搞“无米之炊”,不搞生产能力过剩的加工业,不与先进的大工业企业争原料和动力,不破坏国家资源。
在上条文中,“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指定了社队企业的产业方向和产品方向,而“不与先进的大工业企业争原料和动力”则限定了社队企业成长的半径。因而,当经过将近两年的发展,社队企业突然在咯工资外蓬勃发展,并开始在某些领域与笼子内的国营企业争夺市场和原材料的时候,规定中的这些限定条款便被启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