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设与实证(7篇)
有一二成能游返鱼塘,盈利当甚可观。就算是只得十数条回归,蚀了本,我也可赢得一个值得炫耀的“鱼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询有关孵养三文鱼的资料。殊不知一问之下,竟发现有资本家在早几年已比我捷足先登,养鱼千里凌波去。而他们对孵养三文鱼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们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预,也受到压力团体的诸多留难。
撇开香港少量而昂贵的海鲜不谈,三文鱼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鱼类。这种鱼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长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觅食3至7年之后(按鱼种类而别),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钓了的,就会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从不出错。回到了出生的河床,产卵之后,鱼就会死的。三文鱼既曾在大海中搏斗,气力甚大,在回归时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际,鱼拼命跳,半途就往往弄得遍体麟伤,鱼肉变质,市场价值下降。所以捕钓三文鱼的人要在海中或离河流入口上游不太远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钓三文鱼,费用很高——这些鱼不会在一个固定地点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经之地,用网捕捉却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条只有几尺宽的鱼梯(Fish Ladder ),让鱼只能从鱼梯上河,那么回归的鱼就成了网中鱼。但问题是,若任人随意在河口捕鱼,很容易捕得过多,使鱼越来越少。若三文鱼的生产是私营的,那么为着要图利的缘故,养鱼者必会顾虑到将来的生产,捕捉会有分寸,而孵养小鱼也会费心思。但若私营者要在河口捕鱼,河口的产权谁属?
就算河口是私产,我们又怎能决定私营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鱼?进河的鱼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渔业私产化,方法是很简单的。第一、让河口的捕鱼权利作为私有;第二、让河鱼的产权作私有,第三、禁止渔民在海中下网捕三文鱼。此法一行,三文鱼的产量一定激增,捕鱼的费用大幅度下降,而鱼的市价会起码下降一半以上——这些都是专家们在近年研究后公认的效果。但现有的一般渔业法例,都是基于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加上渔船的拥有者及渔民的不断左右,不仅对在河口捕钓有多种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费用最低的捕钓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产的矛盾要比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鱼产既非私有,船主与渔民各有各的立场。前者要减少渔船牌照,后者要减少渔民的数量,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劳力的捕鱼方法。于是乎公会对立,各执一词,结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钓的费用。费用增加,捕获的鱼就当然减少,这正投要保护鱼类的压力团体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费者。
我前面提及的“资本家”,是有名的私营林业公司,在美国西北部拥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70年代初期,他们在华盛顿州以南的俄勒冈州,实验孵养三文鱼,送出大海长大、任人捕钓。他们只希望有5%以上的鱼会回归;但私养出海的结果,仍能生存或漏网而回的,却在15%以上。他们选的品种是不吃钓饵的三文鱼(却任人在海上网捕);自建鱼梯(不霸占河口):在鱼鳍上作记号;用私有的水道放鱼出海。换言之,他们的私产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在孵养小鱼的过程中,他们以暖水加速鱼的成长,给小鱼做过几种免疫手续。到后来,他们竟设计用大船浮于海,让回归的鱼游进船里去。
以少许的私产保障而养鱼千里,盈利大有可观;有两三家公司就也跟着在俄勒冈州打主意。这个可以肯定成功的渔业革命,却引起一场大官司。虽然渔民及船主会因这些私养的鱼群而增加网捕,但长此下去,鱼价的必然下降对他们是有害的。
私养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钓的费用低很多;就算是私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