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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自然立法
,似乎都可以成立,谁也没法说服谁。这就是“二律背反”。

    其实,这里的关键问题出在“存在”二字上。因为“存在”这个概念,只能用在那些经验世界中的东西上面;而“上帝”根本就不是经验世界中的对象,所以当然也就谈不上是“存在”还是“不存在”。

    于是,表面平静甚至刻板的康德先生,居然在思想的世界中,向上帝举起了屠刀——他把上帝从自然的领域中驱逐出境!

    然而,康德虽然在理智的世界里驱除了上帝,但又在道德的世界中把上帝恭迎回朝,为上帝赢得最尊贵的位置。这项工作,就是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完成的。

    《实践理性批判》是康德的“第二批判”,是针对人的道德能力的批判。康德总是说,如果一个人是为了快乐、利益、幸福等目的,才去做好事,那还不能算是“道德的”。只有不计利害,仅仅因为这件事是对的,就去做了,那才是“道德的”。比如说,一个人应当诚实,这是一条道德的法则。但我遵循这条法则的动机,不是因为“诚实”能给我带来好处,我才遵循它;而是因为“诚实”本身就是对的,是可以让所有人都遵守的,所以我遵循它。

    遵守这些道德法则,不能是讲条件的,而必须当作义务来履行——这就是康德所讲的“绝对命令”。康德曾说:“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我越是思考,就越会让我增加对他们的赞叹和敬畏,那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但是,这会有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哪些行动准则,可以成为一条道德的法则呢?这就要看,一个行动,它能不能被普遍化,能不能光明正大地让所有人都这样做。如果我打算对别人撒谎,那我就该问问自己:“我现在撒谎了。要是所有人都撒谎,那行不行呢?”很显然,这样不行。所以“撒谎”是不可以普遍化的行为,也就不是道德的法则。

    第二个问题是,这些道德法则是从哪里来的呢?它们当然不会从外在的世界中来。否则,我们就是为了某种别的东西才去做好事。所以,道德法则只能来自于我们的主观世界,它是我们自己给自己下的命令。

    不考虑后果而去做好事,当然是很高尚的。但是,硬要把“幸福”从人生中割掉,也还是很难让人接受。于是康德只好说,不计利害地做好事,这是“德”,但要有相应的幸福与之匹配。所以“德福相配”,才是最高的善。

    但要保证德福能够相配,只有上帝才能够公平地为我们做到这一点。所以,上帝的存在仍是有必要的事儿,也是很必然的事儿。上帝不能呆在自然的世界里,但他肯定呆在道德的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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